量刑概念
量刑,即刑罰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
量刑作為人民法院運用刑罰的一項活動,在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從刑事司法的過程性上看,由于量刑是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即定罪的基礎上進行的一項刑事訴訟活動,同時,它又是刑罰執行的先決條件,所以,在國家刑事活動的三個環節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處于中心地位,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另一方面,從量刑活動的功能上看,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關系變成實在的罪刑關系的必要要件。因為只有通過量刑,才能使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和一般預防功能切實得以發揮,進而為刑罰目的的實現奠定不可缺少的基礎。量刑的偏差或者失當,都會對刑罰目的的實現造成不良影響;相反,量刑正確,就可以有效地實現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
量刑情節的適用
1.數個量刑情節的適用。
一個犯罪人可能具有數個從嚴情節,或具有數個從寬情節。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任意改變量刑情節所具有的功能。例如,犯罪人同時具有幾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時,只能減輕處罰或者進行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而不能免除處罰。再如,犯罪人同時具有幾個從重處罰的情節時,也只能是從重處罰,不能加重處罰,即不能高于法定最高刑判處刑罰。一個犯罪人也可能同時具有從寬情節與從嚴情節。在這種情況下,不能采取簡單的折抵辦法,而應考慮不同情節的地位與作用,分別適用各種量刑情節。具體做法是,先撇開量刑情節考慮應當判處的刑種與刑度,再考慮從嚴情節估量出刑種與刑度,然后考慮從寬情節決定刑種與刑度。
2.多功能情節的適用。
我國刑法規定的從寬情節,絕大多數屬于多功能情節,其核心是從某一量刑情節所包含的多種功能中選擇其中一種功能,并將其適用于具體案件的量刑。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考慮罪行的輕重程度,罪行相當輕微的,應選擇較大的從寬功能;反之,則選擇較小的從寬功能。例如,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相同的罪,甲犯罪的情節嚴重,應考慮從輕處罰;乙犯罪的情節輕微,應考慮減輕處罰。其次要考慮量刑情節本身的情況。例如,同樣是自首,甲是犯罪后立即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罪行,應考慮減輕處罰;乙是犯罪后過了較長時間才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應考慮從輕處罰。最后要考慮刑法規定的順序,如有的規定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有的則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種順序的排列,反映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圖,啟示審判人員首先考慮排列在前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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