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提交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一審,草案顯示,用人單位不得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首次建立失業預警制度
■草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制度。
■解讀 我市首次將失業預警制度納入立法中。可及時化解較大規模失業風險,避免失業率大幅度攀升。
重大項目就業崗位先備案
■草案 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準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獲批后,項目投資人應當將就業崗位預測情況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解讀 市場經濟國家均將此作為解決就業問題重要內容。
完善農民工戶籍遷移
■草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民工戶籍遷移、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等政策措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解讀 將農民工服務與管理首次納入立法中。
立法保障高校學生就業
■草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解讀 雖然我市出臺了不少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但這次屬于首次納入立法草案,以保障就業。
失業15日內需進行登記
■草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就業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或參保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解讀 失業登記是目前掌握失業人員信息的主要途徑,納入立法,并明確規定時間,是提供失業保險待遇的重要基礎工作。
乙肝不得作為體檢標準
■草案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解讀 依法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平等就業權加以保護,是關于公平就業內容的重要突破之一。
發就業歧視廣告可罰5萬
■草案 用人單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就業歧視性內容。責令限期改正未改的,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比《就業促進法》更詳細。但是草案中沒有給職業中介設置門檻。
三類人申請貸款財政貼息
■草案 登記失業人員、未安排工作的復員退役軍人、農民工創業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給予貼息。
■解讀 現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只是政府的辦法。這次出現在“草案”中,是進入立法的程序,將更有保障。
騙就業專項資金翻倍處罰
■草案 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培訓機構和勞動者騙取就業專項資金的,將退回被騙取的就業專項資金,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對騙取行為進行了依法約束,保障資金的安全。
用小區水源滅火 受益單位付水費
市民認為此舉缺乏人性關懷,建議由政府救災補貼支付或啟用大修基金支付
24日,《重慶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一審。草案中規定,由單位自建消防設施提供的火場用水,所需水費由受益單位承擔。市民認為,此舉有“雪上加霜”之嫌,缺乏人性關懷,并建議由政府救災補貼支付或啟用大修基金支付。
受益單位將承擔水費
■現狀 主城消防滅火水源主要為兩種:市政消防設施水源;自建消防設施水源,主要在小區內,為開發商自建。
■草案 消防隊可以根據滅火需要使用各種水源,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干擾和阻攔。由市政消防設施提供的火場用水,水費由當地政府承擔;由單位自建消防設施提供的火場用水,所需水費由受益單位承擔。
對于草案此款,多數市民認為,剛受了災,還付水費,“雪上加霜”,并建議由政府救災補貼支付或啟用大修基金支付。
配消防設施費用分攤
■現狀 主城有大量于上世紀建成的單體住宅居民樓。要么過了保修期,要么沒有大修基金,或者也缺乏約定,導致消防設施缺乏或者年久失修,形同虛設,火患突出。
■草案 對共同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的按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規定支付;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由業主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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