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召開的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后,凡是任命領導干部,必須先過法律考試關。另外,各中小學校也要聘請一名法制副校長。
《條例》要求,國家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參加法律知識考試人員應達到本單位人員的95%以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管理人員參加法律知識考試人員應達到本單位管理人員的90%以上。各單位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的合格率應達到95%以上。具有人事任免權的國家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任命。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納入考察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律宣傳教育的內容列入教學大綱,并組織實施。中小學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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