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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偃師高中向離職老師收4萬手續費 只因招人太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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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偃師高中向離職老師收4萬手續費 只因招人太難

2014年,洛陽的陳女士參加偃師市招教考試,順利進入偃師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偃師高中”)當了一名教師。今年7月,她向學校提出辭職。學校卻稱,她只有交納4萬元,才給其蓋章辦手續。昨天,陳女士覺得太冤,撥打大河報記者電話求助。

一個教師正常離職,為何掏4萬元才給辦手續?學校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昨天,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遭遇:離職時交4萬元才能辦手續

昨天,陳女士向記者反映說,2014年,她從河大畢業后,順利考取教師資格證,并通過了偃師市統一組織的社會招教考試。當時,偃師市一共面向社會招聘了30名教師,14人被分配到偃師高中,她是這14人中的一個,被學校安排擔任高一政治老師。

她到學校報到后,學校讓她簽訂一份聘用合同,并提出:她必須在學校工作5年,否則需交納一定的違約金。“我們一起參加招教考試,被分配到其他學校的人,都沒簽協議,為啥讓我們簽?”她與其他13名新進教師均認為不太合理,一直拒絕簽訂合同。之后,學校也沒再提合同的事,而她也正常上班了,因此沒太在意。

“偃師高中離家太遠,我媽身體不好,得經常回家照顧她。”陳女士稱,今年7月,她在洛陽市離家更近的地方找了一份工作。當她回學校辦辭職手續時,學校卻稱,她一共需交納4.9萬元,學校才能為其辦理離職手續。“我干了一年,一共才發了1萬元工資,憑啥離職了再給學校掏錢?”陳女士覺得不公平。

陳女士說,不給錢,學校不蓋章辦離職手續,偃師市教育局也會扣著她的檔案不放,她無法到新單位報到。

最終,與學校討價還價之后,學校最終答應她交4萬元,即可離職。8月中旬,新單位急著要檔案,否則耽誤入職,她家里到處借錢,最終籌集了4萬元。

“今年,學校一共離職3人,都交了4萬元。”昨天,陳女士心里一直覺得4萬元掏得太冤,因此向大河報求助。

回應:招教師太難,工作5年才能成“自由身”

昨天,記者見到了陳女士出示的一份《偃師高中新進教師聘用合同》,合同中顯示,雙方確立合同關系5年。合同第四條稱,“若一方違約,應賠償另一方一切經濟損失,按雇用一位代課教師標準每月1240元,每年12400元,離滿五年差幾年按幾年算”。其中,合同甲方為偃師高級中學,乙方簽字處為空白。

對此,偃師高中副校長李喜芳接受記者采訪時承認陳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李喜芳說,這幾年,因市里對新老師招聘的名額卡得嚴,學校招個老師非常不易。“老師干一兩年就走了,學生沒老師教,我們咋辦?”李喜芳稱。

李喜芳舉例說,目前,高一年級一共12個班,只有2個政治教師。一個教師每周要上24節課,“一旦政治老師離開,學生的課都耽誤了”。他稱,今年因新教師辭職,目前學校缺5名教師。但偃師市教育局沒給學校分教師名額,導致他們也非常為難,只能臨時找代課老師來上課。為了穩定教師隊伍,學校才想到這種交納“違約金”的辦法。

李喜芳一直認為,“教師離職,交‘違約金’并無過錯”。他說,在這批教師入職前,學校開會多次向他們提出,只有工作5年才能成為“自由身”。若無法保證,他們可在入職前及時提出,學校可要求市教育局調換其他老師到崗,但14個人無一人提出異議。“這也算是我們之間達成了一致,雖沒簽協議,但仍按合同執行。”李喜芳說。

說法:合同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

對陳女士的遭遇,河南元慧律師事務所馬強律師認為,學校為了留住教師,在合同中加設了“違約金”等限制性規定,本身就不符合《勞動法》“平等自愿”原則,合同本身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了投入性的培訓,比如飛機駕駛員、免費師范生等群體,這些人員在訂立合同時,可加入“違約金”等限制性條件,而該學校并未對陳女士進行投入性培訓,而單方面設置“違約金”屬于霸王條款。他建議,陳女士可向學校的主管部門以及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另一方面,學校只知會了陳女士違約金的事,但雙方并未正式簽訂合同,因此,從法律上來說,違約金對雙方均是無效的。”馬強表示,除了向有關部門舉報,陳女士也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

昨天,偃師市教育局人事科張姓負責人受訪時表示,對教師離職需繳納違約金一事,偃師市并無此項規定。但記者提及偃師高中“教師離職收費”之事,他便掛斷了電話。記者多次撥打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對此,偃師市教育局信訪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將立即調查此事,一有結果將及時給記者答復。但直到昨晚7點截稿時,記者并未收到相關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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