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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撬開教育制度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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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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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撬開教育制度瓶頸

大學的學術委員會,究竟應該發揮什么作用?興辦教育機構,到底能不能營利?頻頻發生的考試舞弊事件,又該如何治理?

這些既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長期困擾教育發展的瓶頸。8月24日,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一次,立法機關將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三部法律打包修改,向制度瓶頸動刀。

事實上,修改這幾部法律,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提出的任務。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教育部部長袁貴仁表示:“這次修改,重在解決教育改革發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問題,對于認識有較大分歧、修改時機尚不成熟的綜合性問題,如社會關注的擇校、中小學生課業減負等,暫未納入本次修改范圍。”

北京大學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樂指出:“教育基本制度的完善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要考慮銜接性、系統性、科學性。今后修法的機制可以適當變化,多做這樣的嘗試。對這三部法律整體考慮,一攬子同步修改,體現出了系統立法的思維。”

去行政化,強化高校學術委員會作用

學術委員會是一所大學的最高學術機構,理應享有學術上的決策權。但一直以來,學術委員會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各方面莫衷一是。

本次提交審議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強化了高校學術委員會的作用,增加規定: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調查、處理學術糾紛和學術不端行為。

北京師范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洪成文表示:“學術權與行政權是相對應的。要通過改革,在學術和行政之間畫一條線,讓學術的歸學術、行政的歸行政,增強高校的學術自主權。”

與高等教育相關的另一處重要修改是下放設立高校審批權限。草案規定: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校,由省級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此外,草案還改進了高校評價模式,規定高校應當建立本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保障與評價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高校進行評估。同時,草案還完善了高等教育投入機制。

刪去禁止條款,允許營利性民辦學校存在

根據現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實際上,這種規定與不少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訴求有沖突。尷尬的身份,讓社會資本對教育領域望而卻步,制約了民辦教育的發展。

袁貴仁也坦承,實踐中存在民辦學校法人屬性不清、取得合理回報不好操作、相關配套優惠措施制定實施困難等問題。

回應社會各界訴求,本次修法取得突破,明確允許營利性民辦學校存在。其中,教育法第26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高等教育法第24條則刪去了設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

民辦教育促進法也同步作出修改,允許民辦學校自主選擇辦學方式,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按其法人屬性享受相應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方式由省級政府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決定。

“營利和非營利的民辦學校區別很大,法律地位、性質都不一樣。分類管理以后,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將享受更多的國家扶持政策;而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就要尊重市場規律,進行市場化運作,這樣就理順了法律關系,不再‘胡子眉毛一把抓’。”湛中樂認為,“這次修法消除了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法律障礙,為探索、規范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打開了制度空間,有利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加大處罰力度,考生作弊最長停考3年

考試作弊、制售和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學歷證等行為不斷發生,傷害了教育公平,社會反響強烈。

為此,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強化了法律責任,加大對教育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明確對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年至3年;對組織、幫助作弊者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對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人員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違法頒發學位證、學歷證等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可以責令停止招生資格1年至3年,直至撤銷招生、頒證資格;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學歷證等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

湛中樂表示,對假學歷、高考作弊等行為,社會上深惡痛絕,都期待加大打擊力度。“在制定出臺考試法條件還不夠的情況下,通過修改教育法加大處罰力度,有助于遏制這些行為的發生。”

記者注意到,正在審議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為這次教育法修改留好了“接口”——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規定了考試作弊的犯罪,明確: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也將定罪處罰。

“過去我們較少采用一攬子方式修改法律。這次考慮到教育改革的系統性,一次性打包修改三部法律,解決制度問題,值得充分肯定。這種做法體現了整體改革的思維,有利于簡化立法程序,降低立法成本,從而提高立法效率。”湛中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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