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教育局出臺了《合肥市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行為處理辦法》,明確界定了“有償補課”的五種行為。
“具體說來,在職教師有以下五種行為之一的,就算有償補課。”市教育局副局長桑韌剛介紹說,利用課外時間或者周休日、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期,在校內外各類場所為中小學生提供收取報酬的補課;組織、動員、推薦或者誘導中小學生參加收取報酬的補課;為校外培訓機構或者個人收取報酬的補課介紹生源或者提供相關信息;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者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組織的收取報酬的補課;以及其他收取報酬的補課行為。
針對這些“有償補課”行為,市教育局提出將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其中利用工作或者職務之便為校外培訓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及個人介紹生源并從中謀取利益的,或以開班授課方式進行有償補課的,由所在學校(單位)給予記過處分,并報請教育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通報批評。
此外,對于應當在課堂上傳授的知識不傳授,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強迫、脅迫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以開班授課方式進行有償補課達到50場次以上的;從事有償補課活動持續1年以上的;再次從事有償補課被查實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將視作“嚴重情形”。由所在學校(單位)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或者報請教育主管部門給予開除處分,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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