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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全工程師《生產法及法律知識》重點梳理(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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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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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全工程師《生產法及法律知識》重點梳理(37)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建筑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1)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三)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四)營業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1)對火險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2)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有違反《消防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六)火災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和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單位處警告或者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七)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違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決機關

(一)公安消防機構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其中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裁決。

(二)公安機關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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