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的規定
(一)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
《礦山安全法》明確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參加審查。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還對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礦山設計項目做出了規定:
(1)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2)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
(3)供電系統;
(4)提升、運輸系統;
(5)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6)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7)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
(三)礦井安全出口和運輸通訊設施
《礦山安全法》規定,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礦山運輸設施是保證礦山開采的運送傳輸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對于正常生產和預防事故必不可少。通訊設施是傳遞組織生產和安全管理的各種信息的電訊設施。保持通訊暢通,是實行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法律對此的最低要求是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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