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一)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性質及特征
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屬于第三產業中的服務業。它產生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是指由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受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政府部門的委托,依法有償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監測、檢驗和咨詢服務等專門業務的技術服務活動。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具有以下特征:
(1)獨立性。
(2)服務性。
(3)客觀性。
(4)有償性。
(5)專業性。
(二)安全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業務范圍
1.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范圍和主要業務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范圍和主要業務包括:礦山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安全設備、特種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工藝、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和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等。
(三)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權利
(1)依法從事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工作受法律保護,具有不受侵犯和干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干預、剝奪、阻礙其合法活動的權利;
(2)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的規定,從事授權范圍內的有關安全生產業務;
(3)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聘請,按照委托和約定的有關事項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4)有權拒絕從事非法或者服務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務報酬和費用的權利。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義務
(1)具備法定條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中介服務資質;
(2)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業、領域和業務范圍內,按照執業準則,從事合法的、真實的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欺詐和虛假的服務;
(3)嚴格按照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或者約定,完成所承擔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事項;
(4)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的檢查監督;
(5)合理地確定服務報酬和收費標準,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責任
(1)對其承擔的服務工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2)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將安全投入列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從3個方面做出嚴格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二)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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