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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烏魯木齊:兩所高校開除替考學生反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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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烏魯木齊:兩所高校開除替考學生反吃官司

學生替考被開除學籍后起訴學校,法院判定處分程序違法恢復學生學籍——

新疆兩高校開除替考學生反吃官司

發生在新疆烏魯木齊的兩起因學生替考被學校開除學籍引發的高校被訴行政案,日前有了結果。經過審理,法院判決校方均敗訴。

原本是校方按照規定處分違規違紀學生,結果被處分的學生把學校告到了法院,最后學生勝訴,而校方作出的開除其學籍的決定被法院撤銷。兩名學生得以恢復學籍,重新回到校園。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校方到底在哪個環節上輸了官司?日前,中國教育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采訪。

替考生將學校告上法庭

2013年3月10日,新疆某高校在校生李某,代替同學喜某參加大學英語C級補考測考,開考10分鐘被發現替考。為減輕處罰,李某當即承認了替考作弊事實。

3月18日,學校教務員向李某宣讀了紀律處分審批單,審批單由該校下屬學院加蓋公章并由副院長簽字,處理結果為:“取消李某申請學士學位資格。”

同年3月19日,該校學籍科在紀律處分審批單中的意見為:開除學籍處理。根據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第4款的規定。

同年4月15日,該校教務處在紀律處分審批單中的意見為:同意開除學籍并由該校在審批單校長批示欄中加蓋私章。同時,學校召開校長辦公會決定開除李某學籍,但會議記錄中未記載相關討論內容及該事項應當適用的法律或規范性文件。

與李某的情形類似,2013年7月,在烏魯木齊另一所高校,已是研究生的馬某,收受他人好處幫助別人考取研究生被學校發現。事后,該校根據相關規定,以馬某收受他人好處幫助別人考取研究生為由,對馬某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

而讓這兩所高校有關部門負責人沒有想到的是,這兩名學生均對處分結果不服,并將學校告上了法庭。

兩起高校被訴行政案校方均敗訴

李某于2014年1月29日起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要求學校撤銷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審理認為,該高校享有法律授權的對其管理的違反校規的受教育者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利,但是在作出開除處理決定前,學生應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且學校應合法向李某送達處理決定。然而該高校并沒有這樣做,屬于未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其作出的處理決定依法被判斷為違法行為。同時,該高校就同一事項既取消李某申請學士學位又開除其學籍,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故法院判決撤銷了該高校開除李某學籍的處理決定。

馬某也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新市區法院審理認為,高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具有可訴性,高校開除學生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則。高校應按照國家教育方針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規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對學生的管理應堅持加強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序,正確恰當適用法律。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依法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聽取其陳述、申辯,并應當將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

法院認為,該高校對馬某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前,既未告知馬某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也未將書面處分決定書送達馬某本人,導致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程序違法,故法院判決撤銷。

判決生效后,李某、馬某學籍恢復,重新回到了校園。

采訪中,兩所高校的學生管理部門負責人表示,處分違紀違規學生是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的,但由于在處理程序上留下了“漏洞”,最后輸了官司,教訓深刻。

學校處分學生須防止程序違法

開除學生是按照規定執行的,本身沒什么問題,但為何學校最后輸在了程序上?為此,中國教育報記者采訪了新疆百豐天圓律師事務所馬金玉。

馬金玉告訴記者,依法作出處分決定包括實體和程序上都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即便實體上存在學生違規行為,但程序上未保證學生的陳述、申辯權利,剝奪了法律賦予學生的權利,也會導致學校敗訴。

那么什么是程序違法呢?馬金玉說,實體和程序是依法處理事件的兩大法律要素,程序是實體的載體,是雙方當事人在處理實體問題時必須遵守的規則。具體來講,所謂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如違反了期限規定,省略、顛倒行政步驟、缺少必要程序要求等。

針對學校在處分學生過程中存在的程序違法暴露的問題,馬金玉認為,學校僅僅對實體問題重視,忽略了程序的重要性,實體和程序缺一就會導致違法處理問題。學校要依法治教,就要擺脫唯我獨尊的姿態,處理問題時要處在中間立場,學生或其他被處分者的陳述或申辯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學校不能剝奪這些權利。

新疆雙河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憲生說,依法治教難實施的關鍵,一是教育規章的制定太任性,超越了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二是教育行為太任性,顛倒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關系;三是執法人員素質差,法治思維尚未形成。

采訪中,兩位律師告訴中國教育報記者,其他各類學校也在不同程度存在對違紀違規學生進行處理時,僅僅注重違規事實,而忽略了法定程序的問題。一旦被告上法庭,即便是按照規定處理的,也會因程序違法而導致敗訴。

那么,該如何防止學校在處分學生時出現程序違法的現象呢?馬金玉建議學校應對法律法規全面了解、熟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問題。比如本案中涉及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該規定不僅明確了學校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處分學生,也規定了如何處分學生的程序,第五十五至五十八條具體規定了相應的程序,以保證學生的陳述、申辯,確保處分是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后作出。李憲生表示,防止程序違法現象發生,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高素質執法隊伍,確保執法人員知法守法;二是建立保障監督機制,層層把關;三是建立問責機制,嚴格責任追究。

談到該事件帶來的教訓時,兩所高校的相關負責人都表示,輸了官司之后,學校進行了深刻反思,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制度和流程,嚴格按照依法治教理念開展相關工作,確保學校運轉按照法律要求進行,徹底杜絕程序違法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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