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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導游證政策與法規精講講義第3章:2旅行社的設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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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導游證政策與法規精講講義第3章:2旅行社的設立制度

第二節 旅行社的設立制度

一、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在我國,旅行社的設立實行“雙重注冊制度”,即經營旅行社業務須先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待獲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申請人再持此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條例》從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經營人員資格、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等方面對旅行社的設立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1)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2)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1)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2)傳真機、復印機;

(3)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4.按規定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二)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條例》規定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條件實行國民待遇。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第三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條例》其他有關規定。未經批準,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這里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

旅行社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主要指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務網點。

1.旅行社分社的設立條件

旅行社分社(簡稱分社)及旅行社服務網點(簡稱服務網點),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旅行社(簡稱設立社)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條例》規定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由設立社承擔。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

2.旅行社服務網點的設立條件

服務網點是指旅行社設立的,為旅行社招徠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門市部等機構。

設立社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范圍,應當在設立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設立社不得在設區的市的區域范圍外,設立服務網點。

服務網點應當設在方便旅游者認識和出入的公眾場所。服務網點的名稱、標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

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內,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服務。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旅行社的申報審批

(一)旅行社的申報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2.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企業章程;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經營場所的證明;

6.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二)旅行社的審批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托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適用《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申報和審批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由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設立登記后,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分社的《營業執照》;

3.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4.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應由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3.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備案后,受理備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設立分支機構的設立社應當與分社、服務網點的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加強對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對分社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范,對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咨詢服務規范。

(四)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申報和審批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旅行社的變更和終止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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