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稅款征收中的相關制度
(二)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第三節稅收實體法與稅收程序法的內容。
【基礎考點】:稅收程序法
作為稅收程序法中最典型的《稅收征管法》,其中主要內容包括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稅款征收中的相關制度。上述主要內容更多地會在《稅務代理實務》科目中體現。
2.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稅收保全措施:
特點:制約、限制納稅人的資金和財產物資的轉移。
實施條件:(1)行為條件——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主要包括:轉移、隱匿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等;
(2)時間條件——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之內;
(3)擔保條件——在上述兩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
特點:強迫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
實施條件:
(1)超過納稅期限。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納稅或者解繳稅款;
(2)告誡在先。稅務機關必須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3)超過告誡期。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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