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確高校轉學“十不準”
教育部官網27日發布《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高校轉學“十不準”。
“十不準”包括:入學未滿一學期的;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一區招生單位的;跨學科門類的;應予退學的;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該通知將可以申請轉學的條件也做了清晰規定。《通知》中說,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強調,嚴禁以轉學為幌子,變相突破高校招生錄取分數線擇校、擇專業,嚴禁違反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應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并給予相關違規行為的學生相應處分。
■延伸閱讀
湖南大學違規轉學案例
2015年初,媒體報道17名2013級研究生從六所普通高校轉入湖南省“985”高校——湖南大學就讀,引發關注。湖南大學隨后撤銷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所作出的同意2013級17名外校碩士研究生轉入學校的決定,并啟動相關責任追究程序。
教育部為此派出專項督查組。經查,湖南大學在為17名研究生辦理轉學手續過程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存在失職瀆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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