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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五申效果有限 專家:消除就業歧視制度和觀念都要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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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五申效果有限 專家:消除就業歧視制度和觀念都要跟進

《選拔人才,只唯“985”“211”?》后續報道

就業歧視,可別“不是個事兒”

3月21日,本報刊發報道《選拔人才,只唯“985”“211”?》,披露了湖南省選拔2015年選調生過程中,有10個市州明文規定考生必須是“985”“211”高校畢業生,引發社會關注。

國家三令五申要求消除就業歧視現象,然而從性別歧視、健康歧視、地域歧視到“以校取人”,各種形式的就業歧視依然屢見不鮮。多位法學家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立法可操作性差、處罰力度太弱等,是消除就業歧視必須面對的問題。

三令五申效果有限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就業和職業歧視”是指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

200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這一公約。2007年8月,我國制定了就業促進法,其中專設“公平就業”一章,明確禁止就業歧視。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小楠認為:“從國際公約和我國立法精神來講,用與工作能力和崗位本身要求無關的因素來取人,把高校畢業生人為地貼上標簽,有違公平就業的理念,用‘985’‘211’來劃分是不合理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建飛表示,平等就業權這項權利來源于憲法,是一項基本權利。“對這個基本權利在法律之外附加任何條件,那便是歧視。”

近年來,國家一直采取措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平等就業。2013年,教育部和國務院辦公廳先后要求,高校畢業生招聘不得以畢業院校、年齡、戶籍等作為限制性要求。

“這些措施取得的效果有限。其實不只是湖南,其他地方同樣存在‘以校取人’問題,很多一般高校的畢業生被用人單位拒之門外,這種影響是普遍的。”黎建飛強調。

司法救濟困難重重

記者檢索發現,與各類就業歧視現象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勞動者訴訟成功的案例可謂鳳毛麟角。在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記者沒有檢索到一件“以校取人”的案例,有關就業歧視的案例也不過十多件。其中,產生廣泛影響的是2014年的黃蓉案。

2014年6月,河南某高校女大學畢業生黃蓉(化名)在網上看到杭州西湖區新東方烹飪學校招聘文案的消息,便投遞了簡歷。然而簡歷投出之后卻石沉大海。黃蓉打聽后得知,該崗位要經常出差,只招男生。

黃蓉以平等就業權和人格尊嚴被侵犯為由,起訴到了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女性完全可以勝任該崗位工作,學校辯稱的需要招錄男性的理由與法律不符,侵犯了黃蓉平等就業的權利,構成就業歧視,判決賠償黃蓉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劉明輝看來,黃蓉案是一個標志性案例,但也僅僅只是個案。她表示,由于缺乏相應案由規定,并且有的法院考慮到就業歧視現象太多,怕受理后會引起案件激增,導致就業歧視案件仍然面臨立案難的問題。至于“以校取人”,由于法律上沒有明確把“院校歧視”列舉出來,要實現法律救濟也困難重重。

雖然就業促進法規定,發生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但是“至于怎么訴訟、用人單位承擔什么責任和后果,都沒有具體內容。立法的操作性差,法律責任不明確,很難落實”,黎建飛表示。

劉小楠指出,由于缺乏懲罰性賠償制度,導致黃蓉案中“賠償金額太少”,“用人單位違法成本太低,受害人得不償失,相當于在變相鼓勵用人單位違法”。

制度和觀念都要跟進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比起明確可察的顯性歧視外,隱性歧視的證據更難搜集,也更難判斷。而立法不具體、行政救濟缺失和司法救濟太弱等,導致就業歧視屢禁不止。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或可借鑒。

在國外有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反就業歧視局等專門機構處理就業歧視,可以接受申訴,進行調查、調解,甚至具有準司法的權力。美國于1965年成立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就受理包括種族、性別、殘疾、年齡等在內的就業歧視投訴。這些機構建立起一整套的識別、判定就業歧視的規則,可以依據招聘廣告的內容、發布渠道、求職簡歷要求以及企業的歷來表現等做出認定。

黎建飛表示,“以校取人”是典型的普遍性就業歧視行為,這種行為讓“985”“211”高校以外的畢業生全部受到了歧視。“如果一個人去維權,成本會非常大。這個時候可以考慮讓各級工會組織介入,或者成立類似平等機會委員會這樣的機構,代表勞動者維權。”

“從根本上說,就業歧視還是社會環境和觀念的問題。很多人認為它‘不是個事兒’,不把它當作一種很嚴重的違法行為。”黎建飛說。

劉小楠則認為,現有的問題無法通過對法律的小修小補來解決,應該盡快出臺一部統領性的反就業歧視法,并對各個單行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從而形成反就業歧視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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