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
概述:
境外投資按其形式劃分,可以分為新設投資(亦稱綠地投資)和并購投資兩類。并購投資依標的可分為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與資產結合的收購,依收購流程可分為招標收購、獨家談判收購和公開市場收購。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
我國目前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實施核準制。境外投資項目主要監管機構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對應的有關地方政府部門。
1.境外投資的前期報告制度
我國對于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的境外投資實行前期報告制度。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主體基本情況;項目投資背景情況;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工作時間計劃表。
2.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制度
(1)發改委對境外投資的項目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3 000萬美元及以上的資源發展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資源開發類項目以外的項目,中方投資用匯額1 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改委核準。赴臺灣地區或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均須由國家發改委核準。核準程序: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國家發改委申請變更: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建設地點發生變化;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 20%及以上。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核準條件。
(2)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核準權限: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部批投資”)應當將規定的申報材料報商務部核準: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部批投資“)應當將規定的申報材料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中方投資額1 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核準程序。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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