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要求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五章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員均可向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對于戶口不在北京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思想品德鑒定,既要有工作單位的證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檔案的機構(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戶籍和人事檔案均不在北京的,應回戶籍所在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學歷要求:具備合格的相應學歷
普通話水平要求
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的普通話測試并取得《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具體安排請查詢北京市語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beijing-language.gov.cn
根據1997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的標準,凡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并取得成績的人員,一律持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作的有效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免于普通話水平測試。
高等學校擬聘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免于普通話測試。
進行體檢
按《北京市認定教師資格體檢標準》到如下任意一指定醫院體檢科領取《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并進行體檢,體檢結果的有效期為半年。
1.《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標準》(試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癥史。
2、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病、反復發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注:經一年以上系統治療、未達治愈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2)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安眠藥依賴并影響社會功能者。
(5)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沖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6)神經癥的某些類型。如因難治性強迫癥、癔癥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根據京教人[2010]14號文件,刪除此條)
5、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礙發音。
6、兩耳聽力均低于2米。
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7、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8、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于4.5(0.3)。
9、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工作。
10、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唇腭裂及其手術后遺癥、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殘缺、畸形等)。
11、步態跛行,著裝后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12、脊柱側彎大于4厘米,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厘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13、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愈者除外)。
14、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癥、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復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并癥。
15、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并并發癥(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
16、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17、未納入體格檢查標準、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格檢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衛生局確定。
2.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名單
北京市體檢中心
東城區:北京市第六醫院
西城區:北京市第二醫院
崇文區:普仁醫院
宣武區:宣武區中醫醫院
朝陽區:北京市朝陽第二醫院
海淀區:北京市中關村醫院
豐臺區:豐臺區醫院
石景山區:石景山區醫院
門頭溝區:門頭溝區醫院
大興區:大興區人民醫院
房山區:房山區良鄉醫院
通州區:潞河醫院
昌平區:昌平區醫院
順義區:順義區中醫醫院
懷柔縣:懷柔縣第一醫院
平谷縣:平谷縣醫院
密云縣:密云縣醫院
延慶縣:延慶縣醫院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應取得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合格證書
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組織統一考試。參加考試人員可以參加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指定部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培訓。具體培訓時間及考試時間屆時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網站和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網公布。
注意:
申請人員在取得了北京市幼教師資培訓中心頒發的幼兒教育學、幼兒教育心理學合格證書后只能申請幼兒教師資格。
申請人員在取得了北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訓中心頒發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合格證書后只能申請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申請人員在取得了北京市高校師資培訓中心頒發的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合格證書后只能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程序和要求
(一)要求
1、非師范教育專業類畢業的人員必須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2、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在學期間教學計劃中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環節或申請非本專業教師資格必須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3、研究生畢業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如本科或本科以下學歷屬于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可以本科或以下學歷身份持本科或以下畢業證書直接認定相應類別及學科的教師資格。
4、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的初等教育專業人員,只能直接申請認定與培養目標相對應的小學教師資格,認定初中及以上教師資格需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5、高等學校擬聘教授、副教授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其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可不做要求。
(二)測試程序
1、自備教材
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自備普通高校目前正在使用的教材,申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自備中等職業學校目前正在使用的教材,申請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的人員自備指定教材,申請初中及以下教師資格的按各區縣指定教材準備。
2、抽題備課
申請人員按照通知要求準時到達測試地點抽取試題或由專家評議組指定試題。給予60分鐘備課時間,在統一教案紙上寫出教案或活動方案提綱,測試后上交專家評議組。
3、參加測試
測試總分為100分,成績達到60分為合格。時間安排為試講或組織活動15分鐘,自談講課構思5分鐘,當場答辯10分鐘。
4、學科評議
學科評議組根據測試標準和申請人的綜合表現,寫出評價意見和綜合測試成績。
5、專家審議表決
召開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依據學科專家評議組對申請人的評價意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議表決,充分聽取各學科組的意見,采取無記名當場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獲得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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