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高校自主招生工作陸續實施,著實“忙煞”考生,減負再次引人關注。“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目標,為科學減負提供了政策機遇,即“分類考試”可轉化為“分類施壓”。
■李木洲
隨著部分省市高校自主招生錄取改革試點方案的出臺,今年的高校自主招生工作陸續實施,著實“忙煞”考生,有地方出現了因高校自主招生發論文可降分忙壞高三學生的現象。減負這個老題目,又進入了人們的新視野。
減負一直是我國高考改革的重要動力和主要目的之一。自1964年教育部發布《關于克服中小學生負擔過重現象和提高教育質量的報告》,到2010年國務院將“建立中小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制度”寫入教育規劃綱要,在半個多世紀里,減負被視為打破應試教育僵局和推進素質教育發展的關鍵所在,成為國家重大教育議案及決策中的高頻詞匯。當前,在國家確定構建“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新高考制度背景下,減負是一個不可回避的改革議題。
減負本質
對內減弱優于他人的意識,對外加強教育資源均衡化和物質社會高度發達化
減負無疑是針對過重的學業負擔和考試壓力而言的。因此,正確理解減負,必須首先弄清過重的學業負擔和考試壓力是如何形成的。古代中國,人們求學的目的無非是通過科舉考試走進官場,進而改變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也即“讀書——科考——入仕”三部曲。如今的高考,自上世紀90年代末實行高校招生并軌改革后,由“雙包”(包學費、包分配)進入了“雙自”(自己交費、自主擇業)時代,高考隨之失去了“瞬間”改變個體命運的功能。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高考改變命運或者說讀書改變命運的顯著功能被弱化,以至于現今求學的目的大多變成了找個適才適性的工作而已,即演變為“讀書——高考——好工作”的新三部曲。不過,盡管教育和考試在改變個體命運的表象方面發生了較大變化,但其本質功能并未衰退,即提升人的能力與素養進而影響人的發展方向與機會的功能沒變,它依然是大多數國人通過公平競爭改變自身境遇或實現個人理想的重要途徑。因此,在教育資源和物質社會未達到高度發達的歷史階段,試圖通過勤奮、刻苦與努力使自己在教育與考試成就方面優于他人,將長期主宰人們的教育意識和考試意識。因此,減負的本質對內是要減弱優于他人的意識,對外是要加強教育資源均衡化和物質社會高度發達化。然而,不管是對內還是對外,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都是難以實現或達到的。此外,還應看到的是,減負不等于“去負”,如同壓力是人類發展的一種動力一樣,減負也是一種社會常態。
考試負擔源自競爭
競爭激烈則負擔沉重,競爭緩和則負擔減輕
從高考改革的指導思想來看,減負旨在轉變應試教育,促進素質教育。然而,實踐表明,通過科目設置、保送生、自主招生等改革試驗,其成效也并不顯著。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高考性質使然。高考作為大規模教育選拔制度,屬于淘汰性常模參照考試,而非檢驗能力水平是否達到某種程度的目標參照考試,其首要目的在于鑒別人才,為公正分配高等教育資源提供合法性依據。其二,社會文化使然。中國自古就有重視考試的傳統,并且根深蒂固。如“英國和香港采用同樣的證書制,但因為固有的價值觀無法改變,造成英國和香港考生壓力的兩重天”。其實,即使在歐美國家,高考壓力照樣存在。有學者在考察美國高考后指出,那種“認為在高等教育普及的美國,大學入學機會眾多,而且因為強調‘綜合素質’,沒有像中國那樣慘烈的高考競爭壓力。這實在是對美國社會競爭的極大誤解”。可見,有競爭就有壓力,或可說,考試負擔來源于競爭而非考試本身,競爭激烈則負擔沉重,競爭緩和則負擔減輕。
此外,考試本身也是一種教育,適當的競爭是對考生意志、智慧、勇氣和自信的一種磨礪。如同孟子所言,“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它也是成才的要素之一。
減負遇到政策機遇
“分類考試”可轉化為“分類施壓”,根據不同的選拔標準,采取不同的評價模式
然而,過重、過大的壓力也不利于人才的成長,它必須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只有因人而異、科學施壓才能促進人才發展。因此,從這一點看,高考減負并非不可作為,只要根據學校類型與層次,根據學生特長與志趣,采取因校而異、因生而異的科學施壓辦法,是可以達到減負效果的。當前,教育規劃綱要以及國務院《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都明確提出“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這為科學減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機遇,即“分類考試”可轉化為“分類施壓”,也就是根據不同的人才培養和選拔標準,采取不同的大學入學考試或評價模式。臺灣學者黃炳煌研究指出,“一個良好的大學入學制度,應該是通過適當的方法,選擇適當的學生,把他們放在適當的科系,使之得到適性發展”。無疑,統一高考這一把標尺難以滿足多元人才的測評需求,科學的選才方式應是針對人才類型和培養層次進行合理區分,體現學校和考生的群體性差異。
事實上,從世界發達國家及地區的考試招生來看,精英大學或研究型大學均入學標準高、要求嚴格、競爭激烈,高壓是一種必要的存在,而非學術型大學一般入學標準多元且較低,學生升學壓力較小。可見,通過深化改革分類考試和多元入學的制度設計,將研究型大學與非研究型大學、高水平大學與普通類大學的考試招生分開,采取“因材施考”和“多元評價”的科學選才方式,便可實現合理分流,為大部分自愿升入非研究型大學或普通類大學的考生減負,使之有相對自由寬松的空間發展特長與興趣。結合我國當前的高等教育結構與國家行業性發展趨勢,可以把藝體類與高職高專類院校作為切入口,實行“研究類綜評、普通類選評、藝職類自評”的分類考試招生模式:研究型大學根據學術及專業發展要求,按照“高考+自主考試+學業水平測試+其他非智力因素測試”的綜合評價模式招生。普通類大學依據辦學特色與實力,以統一高考為基礎,在研究型大學的綜合評價模式中選擇組合“適才適校”的考試招生模式。藝體類與高職高專類院校根據專業性和行業性人才培養目標,建立一個統一的基本能力測試項目;或以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為基礎,自主決定專業性或行業性能力素養測試。當然,也可根據辦學與生源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多種測試方式自主評價、自主錄取。最終,我們將構建起一個立體式的、為“因材施教”而“因材施考”的高校招生選拔體系。
總之,減負既是新一輪高考改革的必然訴求,也是高考制度現代化的內在要求。而深化高考分類考試改革是實現科學減負的重要前提。同時,科學減負也利于推進新高考制度體系的構建以及多元人才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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