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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高校專科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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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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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高校專科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

2015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

依據國家有關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深化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發〔2014〕57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相關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1〕99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試點應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通知》(滬教委學〔2011〕100號)等文件精神,2015年本市繼續在部分高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

一、指導思想

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原則,堅持學生為本,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以有利于高校考試招生安全穩定開展,有利于促進高中階段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有利于推動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有利于體現考生與高校依法自主雙向選擇的平等權利。

二、試點內容

試點院校繼續開展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由試點院校依法自主進行入學考試、自主確定入學標準、自主實施招生錄取。

對應屆高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齊全的)實施學業水平成績與高校測試相結合的辦法錄取。對應屆、歷屆三校生、歷屆高中生、應屆高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全的)實施聯合命題統一入學測試與高校測試相結合的辦法錄取。藝術類專業招生的專業測試由招生高校自主決定測試內容,自主考試。各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須經市教委核準后備案。

三、試點院校和招生計劃

2015年度共有32所試點院校參加依法自主招生,招生學校名單見附件1。

四、報名辦法

(一)報名條件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14〕67號)中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

報考考生類別:

1.符合本市高考報名條件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且參加10門學科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并獲得有效成績的考生可報名。目前已經取得高中物理、化學、生命科學、地理、歷史和信息科技等6門學科(以下簡稱“6門學科”)有效成績的應屆高中畢業生,須報名參加2015年語文、數學、外語和思想政治等4門學科(以下簡稱“4門學科”)的考試,并取得有效成績,按照使用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辦法進行錄取;如未報名參加4門學科考試,或報名后實際未參加考試者,不能參加2015年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的錄取。

2.符合本市高考報名條件的歷屆高中畢業生以及應屆高中生(物理、化學、生命科學、地理、歷史、信息科技等6門學科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全的)和本市歷屆、應屆全日制中職校畢業生,納入入學當年招生計劃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全日制中職校畢業生均可報名。該類考生將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辦法進行考試錄取。

3.本市內地新疆中職班應屆畢業生(名單由市教委鎖定),該類考生將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辦法進行考試,計劃單列,單獨錄取。

4.退役士兵考生的報名辦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發)規定執行。

(二)報名、確認辦法和時間

2015年2月11日9:00至2月13日16:00考生通過上海招考熱線(和)網上報名系統報名,報名期間考生可修改本人報考信息,過時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予以補報名。

網上報名成功的考生,須于2015年3月6日、7日到第一志愿院校辦理網上報名信息確認手續,本人須在《2015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考生信息表》簽字確認,因填報錯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2015年應屆“三校生”持學籍所在“三校”開具的學歷證明、歷屆“三校生”持由原畢業學校開具的學歷證明或畢業證書,直接到第一志愿學校辦理報名確認手續和考生資格審核。除此以外,報考依法自主招生院校的考生須先參加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取得高考報名號,并由接受報名的區縣考試招生機構按照高考報名工作規定做好高考報名資格的審核工作。

(三)志愿填報

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同時填報志愿,每名考生可填報2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最多可填4個專業和1個專業愿否調劑選項。

第一、二志愿錄取結束后,網上將公布有缺額計劃的高校及其專業情況,未被錄取的考生可再次在網上填報2所院校志愿。各校根據招生章程公布的錄取規則,確定錄取名單。招生院校須將錄取名單在學校網站上公示,同時報市教委備案。

五、考試與錄取辦法

各項測試日期統一定于2015年3月14日(星期六)上午8:30開始。試題命制和印刷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工作規定進行。

(一)使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考試錄取辦法

1.一般專業:錄取總分由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10門成績折算分)和校考成績組成,其中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不得低于錄取總分的70%。

2.藝體類專業:錄取總分由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10門成績折算分)和校考成績組成,其中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不得低于錄取總分的50%。

3.以上校考測試方式由試點院校自主確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二)不使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考試錄取辦法

1.一般專業:錄取總分由統一入學測試成績和素質技能測試成績或校考成績組成。統一入學測試成績滿分150分;素質技能測試成績和校考成績滿分均為100分,統一入學測試成績占比不得低于錄取總分的50%。試點院校以錄取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2.藝術類專業:考試錄取辦法同上,錄取時統一入學測試成績及素質技能測試成績或校考成績比例由試點院校自主確定。

六、錄取工作日程

(一)錄取時間

試點院校應于2015年4月10日前完成全部錄取工作,其中,2015年4月3日,向考生寄發錄取通知書。被錄取的學生,今年不得再參加5月份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應屆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考試”和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高考)。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今年高考。

(二)調檔工作

試點院校錄取生源的檔案采用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形式。考生憑招生院校錄取通知書于2015年8月下旬前往相關區(縣)高招辦或高中階段學校領取檔案后送招生院校。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階段學校負責,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規定。

對受到記過以上處分且未撤銷的考生,所在高中階段學校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詳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八、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考生體檢工作由市衛生計生委和市教育考試院共同負責,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市衛生計生委、市教委聯合印發的《上海市招生體檢管理辦法》執行。各試點院校可在此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補充規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考生體檢信息的采集由區(縣)體檢站負責。

九、收費標準

試點院校的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有關考試收費等問題的復函》(滬價費〔2006〕005號)以及上海市物價局《關于普通高校、中等教育等招生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滬價行〔2000〕第117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如被錄取考生已繳納2015年6月高考考試費用的,考生在報到注冊后,由試點院校負責退費,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考試院制定。

十、招生章程

試點院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經過評審,確定參加依法自主招生的院校須填寫《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副表)》正式上報市教委。市教委將于2015年1月8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核準備案工作。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試點院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試點院校應認真、周密地制訂和實施招生章程,并于2015年1月9日前將經市教委核準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區(縣)考試招生機構。

十一、相關事宜

試點院校在征得高中階段學校同意后,可提前組織被錄取考生進入高校開展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費用。該批新生與高考錄取的新生統一于2015年秋季入學。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測試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試點院校不得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試點院校須嚴格按照“嚴格程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原則,以及“條件明確化、程序規范化、招生辦法公開化、錄取結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詳細的自主選拔錄取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并認真做好報名、考核、錄取、公示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根據《教育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校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 ﹝2014﹞17號)具體加分事項和分值另行公布。

十二、招生紀律

各試點院校要按照高等學校招生“陽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實加強招生工作的領導。各試點院校須成立由分管校(院)長負責的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并成立由校招生辦和監察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招生錄取小組。試點院校應強化對考生的資格審查、身份確認及錄取名單的公示工作。凡屬考試、錄取中的重大問題,一律經集體研究決定,會議記錄應存檔。各試點院校要選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并經過培訓的骨干教師參加錄取工作,凡當年有直系親屬報考本校者不得參與招生考試工作。

各試點院校應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監〔2005〕4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36號)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各種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試點院校的違規行為,市教委將視情況扣除該校當年的招生計劃,情節嚴重的,將取消違規學校當年的招生計劃。

各試點院校應加強招生考試廉政建設,招生工作實行“八不準、十公開、三監督”制度。八不準:(1)不準在報名、考試、閱卷、登分等考生信息登錄和錄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2)不準向考生及家長許愿;(3)不準向考生所在高中階段學校有關人員行賄;(4)不準在推薦和錄取考生工作中弄虛作假及濫用職權要求學校違規錄取考生;(5)不準接受考生(家屬)的錢物、宴請和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6)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以介紹、拉攏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動;(7)不準違反規定擅自超計劃招生;(8)不準以學歷招生名義招收非學歷班。十公開:(1)招生政策公開;(2)高校招生資格公開;(3)高校招生章程公開;(4)高校招生計劃公開(未向社會公布的招生計劃不得錄取);(5)考生資格公開;(6)錄取程序公開;(7)錄取結果公開;(8)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9)重大違規事件及結果公開;(10)錄取新生結果公開。三監督:(1)我委將組織人員對32所試點院校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2)各試點院校將接受各區(縣)考試招生機構監督;(3)接受社會監督(設接待站、計算機查詢、在接待站設舉報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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