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1日公布,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近日聯合發出《山西省新錄用公務員到基層鍛煉工作的意見》,要求今后沒有或者基層工作經歷不滿兩年的省、市直機關(單位)新錄用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都要到基層工作鍛煉。
同時,2006年《公務員法》實施以來錄用到省、市直機關(單位),基層工作經歷不滿兩年的科級以下(含科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也要到基層工作鍛煉。
根據新規,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當年即安排到基層鍛煉工作,時間為兩年;鍛煉工作的具體崗位要選擇本機關(單位)對口的縣級以下基層單位,也可選擇與職位職責相關的所屬企業,還可選派參與扶貧、下鄉駐村工作隊、重點工程建設等工作;鍛煉人員在鍛煉期間,要認真完成基層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鍛煉期滿后,向派出機關(單位)提交鍛煉工作總結和兩篇調研報告。派出機關(單位)會同基層單位除對鍛煉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核,按照優秀、較好、一般和較差四個等次做出評定并由派出機關審核后,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并裝入本人檔案,作為晉升職級、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未經鍛煉、鍛煉期不滿兩年或鍛煉工作考核評定等次在一般等次以下的,不得提拔。
新錄用公務員到基層鍛煉工作是完善公務員管理機制、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此次新規中所說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機關、行政村(城市社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省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省管企業、金融機構總部機關,不在此列)工作過;軍隊轉業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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