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考點一】總則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考點二】任職資格條件
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
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
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申請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
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申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
【考點三】任職資格的申請與核準
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五)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
【考點四】行為規則
期貨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保護客戶、中小股東的利益,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考點五】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
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考點六】法律責任
申請人或者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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