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獲悉,凡符合國家教育部、省招委會規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須在考生所在中學或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照顧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本、專科層次錄取時,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①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③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④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⑤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并經省招生委員會在報考當年組織測試、認定的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5分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3)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個人,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專科層次錄取時,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供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①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扶貧開發重點縣的考生;
②烈士子女。
(5)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一等功(個人,含一等功)以上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犧牲的軍人的子女、立一等功(個人,含一等功)以上的軍人(含退伍軍人)的子女、獲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者及其子女,報考廣東省省內高校專科層次專業時,可增加20分投檔;立二等功(個人)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二等功(個人)的軍人(含退伍軍人)的子女和獲市、縣(市、區)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者及其子女,報考廣東省省內高校專科層次專業時,可增加10分投檔。
(6)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級到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7)在同等條件下,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①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②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③軍人子女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其它規定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關于印發《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通知(政司函〔2011〕7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8)符合省民委、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函〔2012〕386號)有關規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①報考中央民族大學本科普通班的,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②報考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普通類專業的,單獨劃線錄取;③報考其它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④少數民族班、預科班錄取分數線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劃定。
(9)少數民族聚居區漢族考生在高等學校專科層次招生錄取時,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10)體育尖子加分政策按《關于做好2013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體育尖子工作的通知》(粵招〔2012〕20號)執行。
(11)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一等獎和獲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者,可免試進入省內高職院校與獲獎項目相對應專業就讀;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二等獎者,在省內高職院校錄取時,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三等獎者,在省內高職院校錄取時,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優秀獎者,在省內高職院校錄取時,同等條件者,可由學校優先錄取。
除以上照顧政策規定外,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規定的錄取分數線錄取新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省招生辦公室投檔時只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不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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