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 招生考試辦公室:
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取得一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后,省考委即應為其建立考籍管理檔案。應考者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調動需要轉地區或轉專業參加考試的,按考籍管理的辦法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國務院自考條例考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省的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現就我省自學考試考籍管理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 凡戶口及工作地在云南省的考生不能到外省(市)借考,自行前往借考的,其考試成績不能轉入我省。
二、 外省(市)考生考籍正常轉入我省的自學考試考生,須全部合格成績到齊后方可辦理畢業證。
請各州(市)接此通知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和宣傳。
本規定從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云南省招生考試院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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