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考高校申報
(一)專本銜接專業的主考高校,必須是具備相應專業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校,其中師范類專業的主考高校必須為師范院校或開設師范專業的普通高校。
(二)普通高校在我區現有自學考試面向社會開考的本科專業目錄中選取擬開辦的專本銜接專業,并向自治區自考辦提交書面申請報告。每個普通高校原則上只可申辦1-5個專本銜接專業。
(三)自治區自考辦根據申辦高校的辦學特色和辦學優勢,對普通高校開辦銜接專業的申請予以批復。專本銜接專業原則上在各主考高校間不重復開設。
(四)經自治區自考辦批復成為銜接專業主考高校后,普通高校應指定專門的部門(一般為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專本銜接工作的開展,并配備與事業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二、專業開設
(一)高職高專院校要根據生源狀況和辦學條件,按與本校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原則,確定銜接專業后向主考高校申報。連續兩年沒有生源的專業應予停辦。已停辦的專業,如再開辦,需向主考高校重新申請。
(二)主考高校按照自學考試面向社會開考相應專業計劃的課程設置,界定溝通課程和銜接課程,并根據專本銜接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設置實踐與應用課程,制訂出具體的銜接專業計劃。銜接專業計劃包含:溝通課程、銜接課程、實踐與應用課程、加考課程四部分;溝通課程一般為公共政治課和公共基礎課,銜接課程為專業課,實踐與應用課程為針對銜接專業增設的特色課程,加考課程為非本專業專科考生報考本專業需加考的課程。
(三)主考高校于規定時間內向自治區自考辦上報合作辦班計劃及相應的銜接專業計劃和助學輔導計劃,同時備案已開考的專業。主考高校申辦的專本銜接專業應連續開辦,連續兩年沒有生源的專業應予停辦。
(四)銜接專業計劃報自治區自考辦備案后方可實施。
三、宣傳組織與注冊
(一)高職高專院校僅面向本校的在校生舉辦專本銜接專業,不得跨校組織生源,不得安排插班生。
(二)高職高專院校于每年5月份將擬發的專本銜接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各類宣傳材料報主考高校審核后,開展宣傳工作。相關宣傳材料由主考高校匯總后,于每年6月底前報自治區自考辦備案。
(三)高職高專院校在以各種形式介紹本校概況時和在各類宣傳中,要實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詞,凡涉及專本銜接專業,均須明確說明其自學考試性質。學生根據本人就讀的高職高專院校公布的專本銜接專業目錄,自愿向校方申請報名。
(四)高職高專院校應于每年10月底前將專本銜接新生名冊報相關主考高校,建立學籍檔案。同時提供學生在高職高專入學時的錄取名冊。報送工作完成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補報名。
(五)主考高校根據錄取名冊對專本銜接新生的報名資格及報讀專業進行審核,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將審核通過的新生名單反饋至相關高職高專院校。由高職高專院校到所在地市自考辦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四、助學管理
(一)在主考高校的指導下,專本銜接專業助學輔導工作由高職高專院校負責實施,輔導地點設在高職高專校內。相關的教學活動必須在不影響高職高專正常教學秩序的基礎上開展。
(二)高職高專院校要重視新生入學教育工作。在新生入學教育過程中,向學生進一步明確專本銜接專業性質和課程設置,以及教學過程和考試過程的要求。要強化誠信教育,組織學生學習自學考試的有關規定、規章、制度,以保證專本銜接專業的正常教學秩序和考試質量。
(三)主考高校根據專本銜接專業計劃的課程設置和學制年限,與高職高專院校共同制訂切實可行的助學輔導計劃。制訂專本銜接助學輔導計劃時,既要考慮先行課程和后續課程的循序漸進,又要考慮每個學期考試課程門數的均衡。
(四)高職高專院校要高度重視教學管理,要設置或指定一個職能部門負責專本銜接專業教學與管理的日常工作。要明確專本銜接專業的主管領導、教務員、班主任。主管領導負責專本銜接專業的全面工作,包括宣傳發動工作和教學組織與管理工作。教務員負責做好教學管理的各項工作。班主任負責落實考勤制度,加強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習、生活的管理。
(五)高職高專院校應選派有責任心、教學經驗豐富的專職教師任教。要根據專本銜接專業計劃和助學輔導計劃安排每學期的課程,認真組織教學活動,確保各門課程的教學時數(每學分18課時)。
(六)主考高校應加強面向高職高專院校的師資培訓,每學期組織高職高專院校召開一次教學研討會,每學年召集相關高職高專院校召開一次總結會。
(七)形成專本銜接工作的督導機制。由自治區自考辦和主考高校有關人員組成的督導機構,對高職高專的專本銜接教學工作開展不定期的指導和檢查。
五、考試管理
(一)高職高專院校于每次考試的報考時間到所在地市、縣自考辦辦理專本銜接學生的集體報考手續。
(二)由高職高專院校所在地市、縣自考辦負責專本銜接專業考試的組織實施。考試工作均在自治區自考辦統一管理和指導下組織實施。
(三)與專科銜接的課程,校考部分的成績是高職高專學生參加本校相同或相近課程學習的考核成績。學生在完成校考部分的學習后,方能參加該課程的統考。
(四)與本科銜接的課程,校考部分的是高職高專學生參加主考高校本科課程學習的考核成績。考試由主考高校報自治區自考辦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考場設在相應的高職高專院校。考試時間由有關主考高校與高職高專院校商定,但應安排在統考之前進行。各主考高校必須嚴格按照全國考委、自治區自考委有關規定組織銜接課程的考試,遵循“教考分離”的原則。
(五)主考高校對試點學生進行的實踐與應用課程的考核,安排在其所在的高職高專院校進行。
(六)加考課程由高職高專院校按自學考試標準組織教學,并由自治區自考委委托高職高專院校組織考試。
(七)學生在課程統考和校考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高職高專院校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六、成績管理
(一)可互認成績的溝通課程由主考高校在向自治區自考辦申報合作辦班計劃的同時,連同銜接專業計劃一并向自治區自考辦申報,由自治區自考辦審核批準。學生申請辦理成績互認,則由參加試點的高職高專院校教務處開具成績單交主考高校,由主考高校匯總、審核后,通過自考系統的溝通課程成績管理模塊上報數據,自治區自考辦審核后承認其課程成績及學分,該成績及學分永久有效。試點學生申請辦理課程成績互認的手續必須在高職高專學習期間內,因畢業、肄業或退學等原因離開高職高專院校后不能再申請辦理。
(二)銜接課程的校考成績由主考高校匯總、審核后,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通過自考系統上報有關數據,并將紙介質文檔報自治區自考辦。銜接課程的校考成績與統考成績按比例合成銜接課程最終的成績,由自治區自考辦負責發布,該成績永久有效。
(三)每門銜接課程的校考成績只限上報一次,一旦上報,不得更改。合成后的銜接課程最終成績不及格的,只允許參加銜接課程統考部分的補考,補考后的成績與校考成績重新合成最終成績。
(四)加考課程的成績由高職高專院校通過自考系統上報,自治區自考辦審核后承認其課程成績及學分,該成績及學分永久有效。
(五)對專本銜接工作開展前已參加自學考試的高職高專在校生,已取得的合格成績仍然有效。
七、畢業管理
(一)學生學完專本銜接專業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課程的實踐性環節、畢業論文),取得合格成績,并持有專科畢業證書,由高職高專院校統一向所在地市自考辦辦理申請畢業手續,辦理時間為每年的5月下旬和11月下旬。
(二)符合畢業條件的,由自治區自考委發給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主考高校副署,符合學士學位申請條件的,由主考高校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三)參加專本銜接的學生因畢業(肄業)或退學等原因離開高職高專院校后,未能通過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的,可持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準考證,到我區任何地市繼續參加我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已通過的課程成績及未通過的課程的校考成績繼續有效。
(四)在專科畢業證簽署日期起的5年內,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仍須回原畢業的高職高專院校辦理畢業申請手續,領取由自治區自考委頒發,原專本銜接專業的主考高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申請條件的,由原專本銜接專業主考高校授予學士學位。5年后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計劃規定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符合畢業條件的,畢業申請手續在區內任一地市自考辦辦理,領取由自治區自考委頒發,面向社會開考該專業的主考高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向面向社會開考專業的主考高校申請學士學位。
八、收費管理
(一)開展專本銜接的主考高校和高職高專院校,可按經物價部門備案的收費標準,向專本銜接學生收取非學歷教育助學輔導費用。收費標準必須向學生公布。在收費中要使用政府有關管理部門認可的統一票據。
(二)高職高專院校每學年按實際收費向有關主考高校繳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不含畢業論文[設計]指導與答辯費),必須保證學費的60%用于教學輔導活動。
(三)報名報考費、準考證工本費、課程免考審定費、單科合格證工本費由高職高專院校統一收取后向地市自考辦繳納。論文指導與答辯費、實踐課程考核費由高職高專院校統一收取后向主考高校繳納。
九、加強領導
專本銜接工作是國家考試和學校助學相結合的一種教育形式,其教學過程和考試過程的各個環節都有嚴格的規范性和時間性,各項工作都要切實加強領導,嚴密組織。
十、其他事項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與普通高校本科和普通高校獨立學院本科銜接試點工作的開展,參照此細則執行。
(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與中等職業教育銜接試點工作的開展,參照此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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