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根據我國法學教育發展實際以及律師入職資格、執業要求的變化,經商司法部,決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并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從2014年起不再接納新考生報考,從2015年起不再安排該專業課程考試(見附件1),從2017年起不再頒發律師專業畢業證書。
二、律師專業需要繼續學習的考生,可按照經全國考委法學類專業委員會審核的課程頂替辦法(見附件2)通過課程考試,并達到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要求,選擇按法律專業或律師專業畢業。
考生可從即日起選擇轉為報考法律專業,凡已經考試合格的律師專業課程成績,均可按照附件的規定頂替法律專業的相應課程;申請畢業時,須符合法律專業的課程設置、課程門數、總學分及畢業論文等要求。
考生如選擇按律師專業現行考試計劃畢業,已經考試合格的課程成績有效;從2015年起,須按照附件規定參加法律專業相應課程的考試,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達到全部的畢業要求。
三、考生已經考試合格的課程成績,在申請畢業時不得重復使用。
請各地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停考過渡方案,妥善安排此次專業停考事宜,確保考生合法權益,做好各項平穩過渡工作。
附件1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停考課程表
序號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學分
專業名稱
1
00917
民法原理與實務
7
律師專業(基礎科段)
2
00918
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7
3
00919
刑法原理與實務(一)
7
4
00920
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7
5
00922
經濟法原理與實務
6
6
00923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
7
7
00921
商法原理與實務
6
8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
4
律師專業(本科段)
9
00925
公證與基層法律服務實務
3
10
00926
司法鑒定概論
4
說明:凡設有停考課程的其它專業,可參照附件2的規定參加法律專業相應課程的考試,頂替停考課程的成績。
附件2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與法律專業部分課程頂替表
律師專業(基礎科段),C030111
法律專業(基礎科段),C030112
備注
序號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學分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學分
1
05677
法理學
7
05677
法理學
7
2
05679
憲法學
4
05679
憲法學
4
3
00917
民法原理與實務
7
00242
民法學
7
4
00918
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7
00243
民事訴訟法學
5
5
00919
刑法原理與實務(一)
7
00245
刑法學
7
6
00920
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7
00260
刑事訴訟法學
4
7
00922
經濟法原理與實務
6
00244
經濟法概論
6
8
00923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
7
00261
行政法學
5
9
00262
法律文書寫作
3
00247
國際法
6
10
00921
商法原理與實務
6
00223
中國法制史
5
二選一
04729
大學語文
4
說明:通過“商法原理與實務”課程的考生,可選擇頂替“中國法制史”或“大學語文”課程。
律師專業(本科段),C030108
法律專業(本科段),C030106
備注
序號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學分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學分
1
00226
知識產權法
4
00226
知識產權法
4
2
00228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4
00228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4
3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4
00249
國際私法
4
00249
國際私法
4
5
00246
國際經濟法概論
6
00246
國際經濟法概論
6
6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7
00247
國際法
6
00262
法律文書寫作
3
8
00229
證據法學
6
任意三門選考課
9
00224
律師執業概論
5
10
00993
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
3
11
00925
公證與基層法律服務實務
3
00259
公證與律師制度
3
律師專業二選一課程
00926
司法鑒定概論
4
說明:
1.通過“公證與基層法律服務實務”或“司法鑒定概論”課程的考生,可頂替“公證與律師制度”課程。
2.通過“證據法學”、“律師執業概論”或“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課程的考生,可頂替法律專業的選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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