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全日制助學機構辦學行為,促進自考全日制助學教育依法、有序、健康發展,省教育廳在廣泛調研、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于2008年頒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制助學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對自考全日制助學主體、基本辦學條件、審批(備案)程序、招生管理、經費收支、內部管理、教育教學質量、校園安全穩定、日常監管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并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全日制助學機構的辦學條件、教育教學質量、校園安全穩定工作等內容進行綜合評估。根據文件精神,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專家,分五個評估小組,對省屬自考全日制助學機構進行了評估,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對所屬助學機構進行了評估。浙江省教育廳推出自考招生的計劃管理將從社會需求出發,適時調整招生專業,更好地滿足社會對短線專業、緊俏專業畢業生的需求。
自考全日制助學三大變化
●有條件辦學
條件一:文件明確規定開展全日制自考助學教育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舉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制助學條件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經省教育廳批準的具有舉辦全日制助學資格的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未經審批或備案的機構均不得開展自考全日制助學活動。”
條件二:《若干規定》從“辦學場地”、“設施設備”、“校長資格”、“管理隊伍”、“教師隊伍”、“辦學主體”等六個方面作出了具體量化的規定。即全日制助學教育具有學校性。
●嚴格遵守獨立自主的辦學原則
《若干規定》明確規定自考助學機構“必須嚴格遵守獨立自主的辦學原則,招生、教學、管理為同一主體,不得以聯合或合作形式辦學,不得轉讓辦學權”。并且把這一條作為取消辦學資格一票否決的內容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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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計劃招生
《若干規定》指出“全日制助學機構應根據現有辦學條件和管理力量制訂年度招生計劃,嚴禁盲目擴張。招生計劃須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后方可實施”。“招生計劃未經審查備案或擅自突破招生計劃”將被取消辦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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