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為使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 確保考試質量 , 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則。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以下簡稱 " 省考委 ") 舉行的各項考試的考務、考籍工作, 適用本規則。
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考籍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科學、公正、準確、規范的原則。
四、各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 ( 以下簡稱 " 自考辦 ")的考務、考籍管理工作應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 ( 以下簡稱 " 教育部自考辦 ") 的業務指導。
五、各級自考辦要根據考試規模的發展配備與考務、考籍管理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各級自考辦的工作人員和參與考試工作的兼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 認真負責,符合保密工作的條件,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辦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考辦”)要有計劃地培訓考務、考籍管理工作人員,并應經過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原則上一年實施兩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 報名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性別、年齡、民族、信仰、職業、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辦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名。
九、首次報名者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含軍人、武警人員證件)報名。報名時須按規定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登記表》(以下簡稱“《考生登記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名登記卡》(以下簡稱“《報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名課程卡》(以下簡稱“《報考課程卡》”)繳納照片和報名、考試費、領取省自考統一印制的《準考證》。
十、非首次報名者經核驗已發的《準考證》及規定的有關證件外,只須填寫《報考課程卡》
十一、準考證號在首次報名時確定 , 并由報名點在考生 報名時按全國統一規定的十二位數字編排 , 格式如下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第一、二位:地〈市〉代碼;第三、四位:縣(區)代碼;第五、六位:報考年度號
第七位:四月份考試為 1 、十月份考試為 2 、上半年其它考試為 3 、下半年其它考試為 4
第八至十二位:考生序號。
《準考證》中的考生序號必須以縣〈區〉為單位不分專業依次排列。
十二、報考實踐性環節考核的考生量按有關規定報名考 試。
十三、報名結束后 , 省自考辦按地〈市〉或縣 ( 區〉隨 機編排考場及座位號 , 地 ( 市 ) 或縣〈區〉自考辦根據編排 結果發出《考試通知單》。
第三章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密
十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保密局的教密字 [001] 的有關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包括副題,下同 ) 在使用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
十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由教育部自考辦或省自考辦負責印制。
十六、全國統一命題的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印 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有疑問 , 須用密碼傳真向 教育部自考辦報告。
十七、試卷印制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省自考辦須根據《印制、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 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 [ 固保〈 1990 〉第 83 號〕的有關規 定 , 選定試卷保密印刷廠 , 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 證》 , 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注冊備案 , 并將保 密印刷廠基本情況報教育部自考辦。
(二)保密印刷廠白開始印制試卷至啟用前全部過程 中 , 必須實行全封閉操作 , 每天二十四小時安排人員內外值 班巡邏。所有接觸試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的人員應全部 入閘 , 隔斷與外界的一切聯系 ;入闈期間 , 嚴禁將各種無線 通訊工具帶入印刷廠。
(三)保密印刷廠指定專人保管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 標準的清樣、校樣、成品、印版、紙型或底片等物品 , 各道工序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要特別警惕非試卷、參考答案 和評分標準的交叉 , 印刷和錯裝事故;印刷期間廢頁要妥善存放 , 嚴禁銷毀 , 待印刷全部結束后 , 由省自考辦監印人員監 督 , 在對廢頁與成品數量核對無誤后 , 采取安全措施 , 妥善 處理。
(四)省自考辦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負責 , 并派專人監 印、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和試卷印制質量。
(五)保密印刷廠要保證試卷印制質量,裝袋科目和數 量要準確 , 密封牢固 , 封章耍清楚。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 標準封面須標明絕密字樣 , 并注明解密日期。
十八、試卷要用密封車運送,三人以上押運 , 必須有公安(或武警)人員協助;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人員,不得搭乘;運送途中,試卷現場押運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十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運抵試卷保密室時 , 押運員必須同時與分管保密室鐵門及保 險柜鑰匙的工作人員當面履行交接手續 , 并做書面交接記錄。
二十、試卷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各級自考辦都要建立保密 , 室。保密室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報警裝置 , 備有防火器材。并要經公安、機要部門及省自考辦檢查批準后方可使用。
(二)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必須存放在保密室內。考試期間的試卷存放必須有公安(或武警)及自考辦人員晝夜值守。任何情況下,試卷現場值班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保密室鐵門及保險柜的鑰匙要分別管理。
(三)地(市) 自考辦在開考前保存試卷不得超過三天。邊遠交通極不便地區必需超過三天以上保管時間的 , 應 由省自考辦審批,并要建立嚴格的防范措施。
(四)試卷運送必須由專人專車,確保試卷安全;與考點交接試卷時間為每科考前兩小時 , 交接工作必須有兩人以 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續。
(五)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啟用前 , 任何組織或 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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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試實施
二十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試組織與實施工作必須 革作到嚴密、嚴格、嚴肅。根據教育部自考辦的部署 , 各省自考辦在省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 , 組織實施與管理本地區的考試實施工作。
二十二、地〈市〉為考區 , 考區內可設若干考點 , 考點 內設考場。考點原則上設在地〈市〉所在地 , 考生過于集中 的地區 , 需增設考區或考點至縣一級的 , 由縣 ( 區〉級政府 提出申請并報省自考辦批準。
二十三、考區設考區委員會 ,負責領導、組織、管理本 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問題。考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 , 副主任若干 , 主任由當地政府負責人擔 任 , 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 , 并請公安、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人員名單報省白考辦 備案。
二十四、考點以承擔考試的學校為單位,承擔自學考試工作是全日制中學的職責和任務。考點不得設置在自學考試的助學、辦學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將考點設在自學考試的助學、辦學單位的 , 經省自考辦批準后 , 必須做到辦學單位的考生不在本單位設立的考點參加考試 ,監考工作人員也必須由當地自考辦進行統一調配。
二十五、考點設考點主任一人 , 副主任 -3 至二人。考點 主任和副主任由考區主任委任并報省自考辦備案。考點主任 一般由考點所在學校校長擔任。
二十六、考點應設立考務、保衛、醫療等小組 , 以保證 考試正常實施。
二十七、考試期間考點內應劃出考試區域 , 并設置明顯 的警戒線 , 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二十八、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 , 考場 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 , 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跡。
二十九、每個考場考生數為二十五或三十人 J 考生座位 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 ,, 間距八十厘米以上。
三十、每個考場內應配備二至三名監考人員 , 考場外設 若干流動監考人員。
三十一、監考人員由考點主任選聘責任心強 , 作風正 派 , 有一定監考經驗的教師、干部擔任。參與辦學、辦班工 作的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 避制度 , 不停擔任監考工作。監考人員的名單應報當地自考 辦備案。
三十二、省自考辦要加強監考人員上崗培訓制度 , 監考 人員必須經過培訓 , 不經培訓不能上崗。監考人員要明確監 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 ; 監考人員要嚴 格執行《監考人員守則》 ( 見附件二〉及考試實施程序。監 考人員必須如實填寫考場記錄。
三十三、考生本人憑《準考證》、《身份證》和《考試 通知單》等規定的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 守《考生守則》 ( 見附件一 ) .違反考試規定和《考生守 則》的考生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十四、考試結束后 , 地 ( 市 ) 自考辦應立即整理、清 點全部答卷、答題卡和考場記錄單 , 并迅速送省自考辦指定 地點。答卷及答題卡的運送、保管與交接均按第三章試卷的 運送與保密所規定條款執行 , 確保安全。統一評閣答卷前,除指定人員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啟密封答卷。
三十五、考試期間 , 各級自考辦應安排晝夜值班 , 值班 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自考辦。遇失密、泄密、考場大面 積舞弊等重要情況 , 應立即報告上一級自考辦。
三十六、考試期間省自考辦必須派巡視員到考區監督、 檢查考試的實施情況 , 協助作好考試工作。
三十七、各省自考辦在考試期間要加強對考試的監督、 檢查工作 , 并應使其規范化、制度化。
三十八、因試卷丟失、被竊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失密、泄密 , 省自考辦必須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擴散范圍 , 芥向教育部自考辦和省、自治區、直 轄市保密局報告 : 如尚未破案 , 考前應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考試 : 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本次考試由教 育部自考辦宣布無效。
三十九、由于試卷印刷有誤或一般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 拖延開考時間的 , 必須經省自考辦批準方可順延考試結束時間。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 必須更改考試時間的,由省自考辦報教育部自考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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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四十、評卷工作由省自考辦組織實施。
四十一、評卷工作由省自考辦確定 , 在有關高等院校內集 中統一進行。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應成立評卷領導小 組 , 學校主管領導任組長 , 省自考辦派人參加。各課程評卷 組應由具有中、高級職稱的該課程骨干教師擔任負責人 , 以 確保評卷的質量。
四十二、評卷教師應聘任從事本課程教學工作、業務水 平較高、責任心較強、作風正派的教師。有直系親屬參加本 次考試的教師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 不得參加本次評卷工 作。
四十三、答卷、答題卡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答卷保 密號的編排與管理是省自考辦的職責 , 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介入。
四十四、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應按規定時間向省自 考辦運送答卷 , 運送答卷時要做到專人專車 , 履行嚴格的答 卷交接手續 , 確保答卷安全。
四十五、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要設立答卷保管室 , 保管室應在二層樓以上 , 且要晝夜值班 , 值班人員不得少于 兩人 , 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四十六、評卷場所設專人保衛 , 出入須憑《評卷工作證》。 《評卷工作證》不得轉借他人 , 丟失須及時報告評卷點負責人。評卷人員不得擅將試卷帶出評卷場所。評卷工 作人員離開評卷場所時 , 必須將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 管。
四十七、評卷期間的答卷保管、收發必須有嚴格的清 點、檢查、登記手續。如發現有密封不嚴 , 倒裝等現象 , 應 及時交答卷保管室處理。
四十八、評卷前應對全體評卷教師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 保密紀律的教育和評卷規定的培訓。評卷工作人員要嚴格執 行《評卷工作人員守則》和《評卷注意事項》
四十九、評卷前各課程評卷組負責人應組織評卷教師認 真研究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 并對部分答卷進行試 評。應在試評基礎上制定評分細則 , 評分細則應報省自考辦 備案。
五十、凡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有誤須更正的 , 應由承擔 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向省自考辦報告 , 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凡全國統考課程 , 須經教育部自考辦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十一、評閱主觀性試題 ( 非選擇題)的教師必須由本學科業務水平較高的具有中、高級職稱以上的教師擔任。
五十二、評卷中發現的違紀、舞弊 , 省自考辦要及時按 有關規定處理。評卷中發現大面積違紀、舞弊及雷同卷 , 要 詳細記錄 , 報省自考辦迅速查處 , 省自考辦應及時報告教育 部自考辦。
五十三、評卷工作中必須建立復查制度。復查一定要嚴 格 ,不得隨意加、減分。凡復查后不及格的試卷 , 應加蓋" 不及格 " 章。涉及到分數更動時 , 應在題首分數處改動,并由復查教師簽名; 因分數更動涉及及格與否時 , 應交課程評卷組長審查簽名并加蓋 " 分數復核變更章 " .
五十四、省自考辦負責評卷檢查驗收工作 , 檢查驗收應 在試卷密封情況下進行 , 質量檢查結果應作出報告。
五十五、評卷工作應實行獎勵和處罰相結合的辦法。凡 能按教育部自考辦及省自考辦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卷 , 所評試 卷經省自考辦檢驗符合要求、質量較好 , 或能積極發現雷同 卷的評卷單位和人員應給予獎勵 : 對邊反評卷紀律或沒達到 有關評卷質量要求的評卷單位和人員 , 由省自考辦視情節輕 重 , 分別采取扣發評卷費、通報批評、取消評卷資格等處罰 措施 , 或對責任者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五十六、評卷結束后 , 由省自考辦對成績合格者發給 《課程合格證》; 成績不合格者 , 不進行補考 , 可參加下一 次該課程的考試。
第六章 考籍管理
五十七、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考辦負責 , 實施計算機管 理。
五十八、考籍管理工作按學分制和學年制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所有合格課程有效期為八年。
五十九、考籍管理以準考證號為序進行管理 , 跨考其它 專業的考生〈包括因專業停考需報考其它專業的考生〉不辦 理新的準考證 , 只填寫《報考課程卡》 , 即可參加另一專業 的課程考試。跨考專業的考生成績均記錄在考籍庫準考證號 碼下 , 以防止一生多證的現象發生。
六十、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 轉考者 , 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轉考手續。
六十一、凡專業停考或跨省轉考的考生 , 可免考有效期 內的名稱相同、考試成績合格 , 且學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學專 業中的課程。
六十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及自學考試專科 以上 ( 含專科〉的畢業生 ( 及肆業生、退學生 ), 可免考有 效期內的名稱相同、考試成績合格 , 且學分等于或低于原所 學專業中的課程。
六十三、報考獨立本科段專業的考生 , 需提供國家承認 學歷的專科畢業證書的原件 , 并根據有關規定參加考試。
六十四、考籍檔案應包括考生的《考生登記表》、各科 合格成績、首次辦理準考證的同底片照片〈畢業證用〉、考 試期間的獎懲記錄等有關材料。不合格課程的答卷在成績發 布三個月后銷毀。
六十五、省自考辦對自學考試畢業生 , 應置備畢業生名 冊 ( 后附《考生登記表》 ) , 畢業生名冊應長期保存。畢業生合格試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銷毀。
六十六、考生的思想品德鑒定 , 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負 責 , 非在職人員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負責。
六十七、考籍檔案必須由專人負責 , 建立嚴格的保管制 度。畢業資格審核時 , 考生的課程成績和獎懲記錄要嚴格與 省自考辦計算機的記錄相符。
六十八、考生能提供全部課程的有效《課程合格證》, 完成實踐性環節考核和畢業論文 ( 設計 ), 經思想品德鑒定 合格 , 即可申請辦理畢業手續。全部材料經審核符合要求 者 , 由省考委發給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統一印 制的畢業證書。
六十九、省自考辦要加強對辦理畢業手續工作的管理 ,建立嚴格的證書、印章保管措施和必要的內部制約機制。
七十、畢業生的畢業時間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七十一、本科畢業生可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主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 ,授予學士 學位。
第七章 考試信息管理
七十二、各省自考辦必須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 , 建立國家與省、省與地 ( 市 ) 生縣〈區〉的多級考試信息采集管理、通訊網絡系統。
七十三、考試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各課程考試情況及成績、各專業合格人數及畢業生 情況等。各級自考辦根據考試工作需要應及時公布各種統一 規范的考試信息及代碼。
七十四、各級自考辦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建立嚴 格的管理制度 , 制定嚴肅的工作紀律 , 防止數據的丟失和涂 改 , 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性。
七十五、省自考辦向教育部自考辦上報考試數據的截止 時間為: 每年的七月底和一月底。考試信息公布前屬國家秘 密 , 并應采取相應的保管、傳遞和安全保密措施 , 每年度的考試信息必須要有備份 , 確保考試信息資料的安全管理。
七十六、省自考辦應定期發布考試分數 , 任何單位和個 人末經考試主管部門同意 , 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
第八章 附則
七十七、各省教育行政部門可依照本規則 , 結合本地區 的實際情況 , 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考籍工作參照本規則執 .
七十八、本規則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其它規定均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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