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歐盟文教系列報導之93-歐盟國際STI協議的效益 2014年07月27日 01時訊
科學、技術與創新(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簡稱STI)的國際合作已然成為STI政策議題的重點之一; 特別在歐盟地區,政策以卓越研究及歐洲研究領域(European Research Area)為核心,也特別關注國際合作。
因此,對于非歐盟國而言的國際化政策,逐漸成為其國家、歐盟與全球STI主要政策的一環; 這也代表歐盟國與歐盟能更理性地看待STI政策的國際化,尤其是STI合作最正式的基本協議:STI雙邊合作協議。
歐盟針對STI合作進行相關研究,透過全面性理解歐盟、歐盟會員國與美國既有國際STI合作協議,并調查此類協議的影響歐盟及歐盟國與第三國間成立相關協議(umbrella agreements)可能涵括的範疇; 研究結論概略如下:
> 簽署雙邊STI合作協議的理由:簽署理由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大多數屬于「狹義型STI協議」,以合作為主,少數則屬「廣義型STI協議」,內容包括科學外交,甚至涉及高層政治。15項理由參酌下圖:
> 歐盟、歐盟國與美國STI協議間的重大差異:1. 大多數美國與歐盟協議僅著重STI的目標,歐盟國則通常于其STI協議中擬定廣泛目標項目,包括外交關係和一般福利2. 僅38%的協議包含互惠原則,歐盟執行此項原則頻率高于美國與歐盟國3. 歐盟以主題重點(thematic priorities)劃分其協議內容,美國與歐盟國的STI協議則較為彈性4. 部分協議明確提及合作辦理的活動,僅歐盟透過協議大規模提供研究計畫(框架計畫)參與機會,美國與歐盟國則無5. STI協議中未能針對跨國流動架構相關條件,提出改善措施,部分美國與歐盟國協議包括減少進口稅的措施6. 有六種方式安排雙邊政策對話(由無至非常高),歐盟協議中可發現大量的政策對話安排,包括執行組織(Executive Agent)及雙邊推動小組。不同于美國與歐盟會員國,歐盟協議通常賦予雙邊推動小組具體權限。在整合層級,政策對話的特色通常由其屬美國或歐盟簽署之協議而決定,第三國家的影響力十分有限。
> STI協議中智財權(IPR)有其限度:與歐盟及美國STI協議不同,僅半數以下的歐盟會員國STI協議涉及智財權,研究結論指出整體而言智財權與協議相關性有限,大多數STI協議中智財權規定通泛且不夠具體明確。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歐盟文教系列報導之93-歐盟國際STI協議的效益> STI協議的影響分析需近進一步發展:僅少數國家訂有STI協議的評估架構,且歐盟執委會對歐盟STI協議的評估採用不同的架構與方法,造成比較上與整合的困難。研究結果顯示計畫層級的參與有所增加、互惠原則與研究者的流動性成長緩慢、研究者與決策者對于STI協議的認知仍不高、而政策對話強度似于協議簽署后立即下降。
> 五項建議:1. 建議歐盟執委會重新檢視雙邊協議成立的影響評估方式2. 建議STI協議中的智財權相關協議以簡為上3. 建議歐盟執委會檢視智財權附加條例,避免限制歐洲研究組織及企業實施智財法規的自由4. 建議歐盟國同歐盟執委會設立單位研究基本原則協議框架(Basic Principles Umbrella,簡稱BPU)的可行性5. 建議BPU推動小組支持個別歐盟國投入此協同行動的意愿
參考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歐盟文教系列報導之93-歐盟國際STI協議的效益 臺灣教育的起源1630年代,跟隨荷蘭東印度公司來臺的傳教士干治士()利用羅馬拼音將臺灣新港附近的平埔族語言文字化,并利用該文字開堂教授圣經。該文字因為 東印度公司傳授于平埔族新港社,所以稱為新港文或新港文字。1636年,荷蘭傳教士羅伯圖斯·尤鈕斯(RobertusJunius)更開始在新港社創立學校招收平埔族學童,教授新港文、圣經與羅馬文字。后來,南部平埔族大社中,通通都有類似由傳教士設立的教育機構。這些學校,就是臺灣教育的啟蒙。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