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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05年報考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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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05年報考簡章

一、 前言

我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認定為主的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有其區別于其它教育形式的顯著特點: (一)權威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國家考試,國家承認畢業者學歷。(二)開放性。參加自學考試的人可以不受年齡、性別、已有學歷、職業(特殊職業除外)、民族、居住區域、身體條件(殘疾人可報考)等各方面條件的限制。(三)靈活性。自學考試采取分課考試、學分累積的辦法,不受學期、學年制度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決定考試的課程及課程的門數,依據專業考試計劃安排自己的考試進度。(四)業余性。自學考試的重要特點就是以業余自學為主,工作與學習矛盾小。(五)效益性。對個人講,參加自學考試所需投入的資金很少,是一條投入少、收益高,接受教育的有效途徑。

根據國務院 1988年3月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規定,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根據專業考試計劃,通過自學及社會助學,經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統一組織考試,課程考試合格,取得單科合格證書,并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合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復考,復考次數不限。全部課程及思想品德鑒定合格者,可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

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1988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業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考 試 機 構

第六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 (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具體政策和業務規范;

(二)指導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劃,審批或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審批開考專業;

(四)制定和審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

(五)根據本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六)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研究工作。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全國考委指導下進行工作。省考委的組成,參照全國考委的組成確定。

省考委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

(二)在全國考委關于開考專業的規劃和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擬定開考專業,指定

主考院校;

(三)組織本地區開考專業的考試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應考者的考籍管理,頒發單科合格證書和畢業證書;

(五)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六)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托,對已經批準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通過

考試的方法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市考委”)在地區行置或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省考委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三)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人員的思想品德鑒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 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

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第三章 開考專業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并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第十二條 可以實行省際協作開考新專業。

第十三條 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系統所需專業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組織辦理,或由全國考委協調辦理。

第十六條 全國考委每年一次集中進行專業審批。省考委應于每年六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重新申報。審批結果由全國考委于當年第三季度內下達,凡批準開考的專業均可于次年接受報考,并于首次開考前半年向社會公布開考專業名稱和專業考試。

第四章考試辦法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采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逐步建立題庫,實現必要的命題標準化。

試題 (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第十八條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為四至五年。

第十九條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并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條 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范圍內,自愿選擇考試專業,但根據專業要求對報考對象作職業上必要限制的專業除外。

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選擇考試專業。

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的在校生不得報考。

第二十一條 報考人員應按本地區的有關規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單位辦理報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已經取得高等學校研究生、本科生或專科生學歷的人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考部分課程。

第二十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為單位設考場。有條件的,地市考委經省考委批準可在縣設考場,由地市考委直接領導。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取得一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后,省考委即應為其建立考籍管理檔案。

應考者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要轉地區或轉專業參加考試的,按考籍管理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取得畢業證書;

(一)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

(三)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獲得專科 (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二十六條 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畢業時間,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會助學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大綱的要求,通過電視、廣播、函授等多種形式開展助學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種形式的社會助學活動,應當接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的指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三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材料的出版、發行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

第三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后,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第八章考試經費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各級所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予以保證。

第三十四條 各業務部門和軍隊系統要示開考本部門、本系統所需專業的,須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提供考試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所收繳的報名費,應用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不得挪為他用。

第九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或單位,可由全國考委或省考委給予獎勵:

(一)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特別優異者或事跡突出的;

(二)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作出大量貢獻的;

(三)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社會助學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制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二年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涂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破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盜竊或泄露試題及其他有關保密材料的;

(二)擾亂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國務院轉教育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和—九八三年五月三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關于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請示的通知》同時廢止。

三、考生守則

一、考前十五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和《身份證》等證件進入規定的考場。

二、考生入場除必要的文具,如鉛筆 (作圖)、圓珠筆、鋼筆、三角板、圓規等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考場內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場后,要按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和《身份證》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四、統一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五、開考十五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三十分鐘后方準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

六、考生領到答題卡 (紙)和試卷后、應先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歸屬市及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試卷一律作廢。

七、考生必須嚴格按試卷要求答題,試卷一律用藍、黑色字跡的圓珠筆 (或鋼筆)書寫(有特殊要求,如作圖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規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無效。

八、考生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應當眾答復;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九、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不準夾帶、冒名替考或換卷;不準吸煙。

十、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得攜帶試卷和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考試結束鈴聲響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場。

十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十二、對違反考生規則、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違規考生,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考試成績或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四、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試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考生有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二條、第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六條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證書證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八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處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進行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一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 (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試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開考專業

一、本科 (段)專業34個

公安管理、工業工程、教育管理、化學教育、物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數學教育、體育教育、工商企業管理、中醫、會計、漢語言文學、法律、行政管理學、英語、護理學、經濟學、檔案學、電子系統及自動化、計算機通信工程、郵電管理工程、計算機及應用、監所管理、市場營銷、旅游管理、新聞學、教育學、計算機網絡、電子工程、農學、畜牧獸醫、社會學、社會工作與管理、餐飲管理。

二、專科 (基礎科)專業44個

行政管理、漢語言文學、會計、統計、采礦技術、工商企業管理、法律、英語、金融、農學、中醫、計算機及應用、房屋建筑工程、護理學、畜牧、中藥學、教育管理、公安管理、新聞學、檔案管理、機電一體化、計算機信息管理、秘書、學前教育、旅游管理、飯店管理、市場營銷、國際貿易、電子技術、經濟法、預防醫學、鄉鎮企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土地管理、公共關系、律師、小學教育、監所管理、電力系統及自動化、電廠熱能與電力工程、獸醫、電力市場營銷與餐飲管理。

三、已停考專業

財政、稅收、政治管理、機電一體化 (本科)、體育、價格、人口、物資經濟、電氣工程、日語、俄語、藥學、煤炭加工利用、分析檢測、黨政干部基礎理論、裝潢工藝設計、中西醫結合醫師、礦山機電、郵電經營。

六、部分專業報考條件

1.漢語言文學專業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經省 (市)自治區批準,原教育部或國家教委備案的各類高等學校漢語言文學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漢語言文學本科段。自學考試漢語言文學專業專科段考生可以同時報考本科段的課程,但在本科段畢業時,必須有專科段畢業證書。

②凡取得教育部認可、屬國民教育序列的各類高等學校 (含自學考試)非漢語言文學專業專科畢業文憑的、參加本專業本科段的應考者,均須加考本專業基礎科段的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古代漢語三門課程。

③年齡在 40歲以上的應考者,可以申請免考本科段的外語課程,但必須加考三門選考課,并且不授予學位。

2.法律專業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法律、經濟法學、行政法學、律師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本科段。監所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民事訴訟法學 (5學分);

②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本科段,須加考法理學 (7學分)、憲法學(4學分)、刑法學(7學分)、民法學(7學分)、民事訴訟法學(5學分);

③ 40歲以上的考生可申請免考外語,但須加考3門選考課程,14學分。

3.行政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除政治學類的行政管理專業、市政管理專業、鄉鎮管理專業、人事管理專業、后勤管理專業、機關管理與辦公自動化專業之外的人文、社會科學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需加考 3門課程:政治學概論(6學分)、行政管理學(6學分)、法學概論(6學分)。

②非人文、社會科學各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需加考 5門課程:政治學概論(6學分)、現代管理學(6學分)、行政管理學(6學分)、法學概論(6學分)、公文寫作與處理(6學分)。

③凡經濟管理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可免考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 (3學分)。

4.英語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自學考試英語專業專科段畢業生可直接報考,須考本科段的全部課程。

②各類高等教育形式的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專業本科段,必須加考綜合英語 (二)、聽力、口語三門課程。

5.會計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凡取得國家承認的各類高等學校的會計學、企業財務管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者,均可直接報考會計學專業本科。

②經濟管理類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中級財務會計 (8學分)、成本會計(5學分)、財務管理學(6學分)。

③非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政治經濟學 (財經類 6學分)、中級財務會計(8學分)、成本會計(5學分)、財務管理學(6學分)、管理會計(6學分)。

6.護理學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護理工作人員,已取得護理專科畢業證書或護理大專層次專業證書 (需補足護理專科段所缺科目,不再發專科段畢業文憑),同時取得由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護士資格證書,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可以參加本專業的學習、考試。

7.護理學專業專科報考條件:

護理工作人員,已取得由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護士資格證書,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可以參加本專業的學習、考試。

8.中藥學專業專科報考條件:

已取得國家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原國家醫藥管理局)批準頒發的職業藥師(中藥)資格證書者,可以報考。

9.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經濟管理類非本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 (已通過的課程可免考)生產與作業管理(6學分)、市場營銷學(5學分)、企業會計學(6學分)。

③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 (已通過的課程可免考)政治經濟學(財經類)(6學分)、企業管理概論(5學分)、生產與作業管理(6學分)、市場營銷學(5學分)、企業會計學(6學分)。

④已通過原經濟類計劃中財務管理學課程 (4學分)的考生,報考本專業時可頂替財務管理學(6學分)。

⑤已通過原經濟類計劃中企業經營戰略概論 (7學分)的考生,報考本專業時,可頂替企業經營戰略(6學分),但應加考專科段的一門專業課。

10.公安管理專業本科段的報考條件是:

①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安管理專業和刑事偵察專業畢業證書者,可直接報考。

②已取得國家承認的法學類、公安學類有關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者,報考公安管理專業本科,須加考刑法學、公安學基礎理論兩門課程。

③根據全國考委“考委〖 1997〗5號”通知規定:凡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教育形式非公安、非法律專業專科畢業證書的公安系統在職人員,參加公安管理專業本科段考試,必須加考本專業基礎科段中的憲法學、公安管理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公安基礎理論五門課程。

11.工業工程專業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工科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工業工程專業 (本科段);工科類專業本科畢業生報考該專業,可免考毛澤東思想概論、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英語(二)、物理(工)、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等五門課程。

②其它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工業工程專業 (本科段),需要加考工程力學(一)、機械設計基礎和電工技術基礎等三門課程。

12.經濟學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報考本專業者,必須參加《政治經濟學》 (財經類)課程的考試,不論在各類高等教育形式中是否學過該課程。

②非經濟管理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者,須加考專科階段的經濟法概論 (財)、社會經濟統計學原理、財政與金融和基礎會計學四門課程。

13.檔案學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檔案管理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中文、漢語言文學、圖書館學、情報學、秘書學、行政管理學、歷史學、黨政干部專修等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檔案管理學、科技檔案管理兩門課程。

③其它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文書學、檔案管理學、科技檔案管理、檔案文獻編纂學、檔案保護技術五門課程。

14.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已獲得本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者,可繼續參加本專業獨立本科段課程自學考試。

②已獲得電工類非本專業專科 (含以上)畢業證書者,須加考電力系統基礎課程。

③已獲得工科類非電類專業專科 (含以上)畢業證書者,須加考電工原理、電機學與電力系統基礎三門課程。

15.計算機通信工程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電子類通信技術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電子類非通信技術專業和計算機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信號與系統 (5學分)、通信技術基礎(4學分)或數字通信原理(4學分);

③理工科類非電子類專業專科畢業生,須加考信號與系統 (5學分)、通信技術基礎(4學分)或數字通信原理(4學分)、非線性電子電路(4學分)。

16.郵電管理工程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管理類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管理類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管理學原理 (6學分)、經濟法概論(財經類)(4學分)。

17.計算機及應用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計算機及應用專業 (或原計算機及其應用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電子電工信息類非本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計算機組成原理 (4學分)、匯編語言程序設計(4學分)兩門課程;

③工科類非電子電工信息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計算機組成原理 (4學分)、匯編語言程序設計(4學分)、模擬電路和數字電路(8學分)三門課程;

④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計算機組成原理 (4學分)、匯編語言程序設計(4學分)、模擬電路和數字電路(8學分)、數據結構導論(4學分)、高級語言程序設計(4學分)五門課程。

18.監所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正在讀大專的監獄、勞教系統的人民警察、職工。

②非法學類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 (一)(7學分)、刑法原理與實務(一)(7學分)、獄政管理學(5學分)、監獄學基礎理論(5學分)四門課程。

19.市場營銷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凡取得國家承認的各類高等學校的市場營銷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者,均可直接報考市場營銷專業本科。

②經濟管理類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市場調查與預測 (6學分)、市場營銷學(5學分)、談判與推銷技巧(4學分)。

③非經濟管理類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政治經濟學 (財經類)(6學分)、基礎會計學(5學分)、市場調查預測(6學分)、市場營銷學(5學分)、談判與推銷技巧(4學分)。

20.旅游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旅游管理、飯店管理專業、導游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經濟管理類非旅游管理、非飯店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旅行社經營與管理 (5學分)、飯店管理概論(5學分)、旅游市場學(4學分);

③其他專業專科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政治經濟學 (財經類)(6學分)、旅游市場學(4學分)、旅行社經營與管理(5學分)、飯店管理概論(5學分)、旅游與飯店會計(6學分)。

21.新聞學專業(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新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本科段。

②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本科段,須加考新聞學概論 (6學分),中國新聞事業史(6學分),新聞采訪寫作(10學分),報紙編輯(6學分)四門課程。

22.教育學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教育管理、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專業專科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師范教育類非教育管理、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專業專科生須加試“教育學”,非師范教育類專科須加試“教育學”、“心理學”。

23.計算機網絡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電工電子與信息類各專業的專科及專科以上學歷層次的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理工科非電工電子信息類專業專科及專科以上學歷層次的畢業生必須加考計算機組成原理 (4學分)課程;

③非理工科專業專科及專科以上學歷層次的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需加考如下課程: (1)計算機組成原理(4學分),(2)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8學分),(3)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4學分),(4)數據結構導論(4學分)。

24.電子工程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電工技術、通信技術、廣播與電視技術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電子類非上述三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非線性電子電路 (4);

③ 理工科類非電子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非線性電子電路 (4),數字電路(4)。

25.農學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①植物生產類 (農學、植保、土化、果樹、蔬菜、園藝、農業推廣、種子等)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農科類 (除植物生產類)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植物學(4學分)、植物生理學(5學分)、土壤肥料學(5學分)。

③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植物學 (4學分)、植物生理學(5學分)、土壤肥料學(5學分)、作物栽培學(7學分)。

26.畜牧獸醫專業(獨立本科段)的報考條件:

畜牧、獸醫、食品衛檢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其它文科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家畜解剖與組織胚胎學、獸醫概論、畜牧概論、家畜病理學,理科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家畜解剖與組織胚胎學、獸醫概論、畜牧概論。

27.社會學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社會學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社會學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 (已通過的課程可免考)社會學概論(6學分)、社會調查方法(6學分)、社會心理學(4學分);

③ 40歲以上的考生可申請免考外語,但需加考社會工作概論(6學分)、科學社會學(4學分)、中國社會學史(4學分)。

28.社會工作與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社會學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社會學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須加考社會學概論 (6學分)、社會心理學(4學分)、社會調查方法(6學分);

③ 40歲以上的考生可申請免考外語,但須加考勞動經濟學(6學分)、勞動就業概論(6學分)、工資管理(4學分)。

29.餐飲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烹任類、經濟管理類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餐飲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

②其他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參加餐飲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考試,需加考餐飲管理與實務、現代廚房管理、食品衛生與安全三門課程。

③年齡在 35歲(含)以上的考生,可以免考英語(二)課程,但必須加考該專業獨立本科段的二門選修課及專科的一門選修課,方可獲得本科畢業證書,但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30.教育管理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教育學、教育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師范教育類非教育學、非教育管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教育學 (8);

③非師范教育類專科畢業生報考時應加考心理學 (4)、教育學(8);

31.化學教育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化學教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師范教育類化學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教育學 (4)、心理學(4);

③師范教育非化學教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分析化學 (5),分析化學實驗(3);

④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教育學 (4)、心理學(4)、分析化學(5)、分析化學實驗(3);

32.物理教育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物理教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師范教育類物理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教育學 (4)、心理學(4);

③師范教育非物理教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理論力學 (5);

④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時應加考教育學 (4)、心理學(4)、理論力學(5);

33.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專科畢業可直接報考本科專業。

②師范教育類非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專科畢業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思想政治原理 (6學分)、科學社會主義(5學分)。

③其它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時應加:教育學 (4學分)、心理學(4學分)、思想政治原理(6學分)、科學社會主義(5學分)。

34.數學教育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數學教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師范教育類數學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時應加考教育學 (4)、心理學(4);

③師范教育類非數學教育專業報考時應加考數學分析 (二)(6)、高等代數(10);

④其他專業專科畢業報考進應加考教育學 (4)、心理學(4)、數學分析(6)、高等代數(10);

35.體育教育專業(獨立本科段)報考條件:

①體育教育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報考本專業;

②非師范教育類體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教育學 (4)、心理學(4);

③師范教育類非體育教育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術科一門;

④其他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時應加考教育學 (4)、心理學(4)、術科一門;

七、考生問答

1.自學考試的報名與考試時間

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每年舉行兩次,時間為四月下旬、十月下旬。 4月下旬自學考試的報名時間為2月25日至3月10日,十月下旬自學考試的報名時間為8月15日至25日。

2.考生怎樣報名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年齡、性別、民族、信仰、職業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辦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名。

②凡報名者必須持本人身份證 (含軍人、武警人員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自考辦指定的地點辦理報考手續并交納報名、考試費。考生原則上應在戶籍所在地報名,確因工作關系上學、部隊服役等原因,可在工作、上學、部隊服役等所在地報名。

③委托開考專業均實行集體報名。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集體辦理。各部門必須在全省統一報名時間內到當地考辦履行集體報名手續,一律不接納函報,過期不予補報。社會助學單位集體報名須持專業注冊證,無專業注冊證者,各報名點不得接收其集體報名。

我省自學考試現實行課程管理模式,考生持一個準考證號可報考所有開考專業中的任意一門課程。所有合格課程有效期為八年。同時規定,一個考生只能有一個準考證號。考生用 2個以上(含2個)的不同身份證進行報名時,按不同的考生報名處理,畢業時,不予合檔。考生用同一姓名、同一身份證在不同地區報名,只以第一個報名地點為準,其它視為無效。

報名時應按規定繳納報名費、考務費每科次 25元。

具體報名辦法見《報考須知》。

3.報考醫藥類專業有哪些規定及要求:

根據全國考委《關于轉發 <教育部、衛生部關于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考委辦〖2002]66號)的規定,我省自學考試中醫學專業(本、專科)、預防醫學專業(專科)從2003年起不再招收新生,在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考籍的考生可以有一個完成學業的過渡期,時間為三年,即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學考試畢業證書;護理學專業(本、專科)、中藥學專業(專科)只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

4.關于部分停考專業2004年上半年安排最后一次考試的規定

根據我省部分停考專業目前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已停止招收新生報名的礦山機電 (專)、中西醫結合醫師(專)、日語(專)、郵電經營(專)四個專業,在2004年上半年安排最后一次考試,即上述專業的考生在2004年6月底前理論課考試全部合格者,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畢業,逾期一律不予辦理。

5.辦理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的條件

參加高等教育和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參加畢業審查,辦理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①學完本專業考試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通過考委組織的自學考試取得合格成績;

②完成該專業所規定的實習、實驗、論文答辯 (設計)或其它實踐性環節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績;

③經思想品德鑒定符合要求;

6.怎樣辦理畢業手續

凡符合畢業條件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 (每年的6月和12月中旬),持《準考證》、全部《課程合格證》、《實踐課考核卡》到所在縣(市、區)考辦申請辦理畢業證書,經縣(市、區)考辦審核符合條件者,發給畢業審批表,由考生如實填寫,要求考生用藍色或黑色墨水正楷填寫,用圓珠筆或鉛筆填寫者不予審查。

考生填好《畢業審批表》后,由所在單位進行思想品德鑒定。在職人員由考生所在單位的人事 (勞資)部門的負責人寫出評語,加蓋單位公章(縣、團或相當于縣、團單位);非在職人員由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寫出評語,加蓋公章,連同《準考證》、《實踐課考核卡》、全部《課程合格證》,一并交縣(市、區)考辦,經審驗后,送地市考辦初審。本科畢業生須交驗專科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經地、市考辦審驗無誤后,留存復印件,原件退還考生本人。

地、市考辦初審合格后,造畢業生審批花名表。考生的姓名、籍貫、畢業時間一定要核實準確。畢業審查每年舉行兩次,分別于每年的 6月下旬和12月下旬進行。畢業時間分別為每年的上半年6月30日和下半年的12月30日。

7.如何辦理轉考手續

因故需轉考者,須辦理下列手續。

①本省轉外省 (市、區)者。由考生本人寫出申請,持《準考證》、《課程合格證》,到所在地、市辦理轉考手續。填寫轉考登記表一式3份,經地、市考辦審核簽注意見,將原準考證號注銷,將檔案交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自考處,經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后。填寫檔案傳遞通知單,將有關檔案的機要函件寄往有關省(市、區)自考辦。

轉考手續保留 2年。

②外省 (市、區)轉本省者。外省(市、區)轉來的學籍檔案,經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接收后,轉交地、市自考辦考籍管理人員,按新編準考證號建檔,同時填寫合格科目花名冊。由外省(市、區)轉來的檔案,如無及格試卷,要把考生所在省(市、區)自考辦開出的證明信存入本人檔案,并在檔案袋封皮上注明。由外省轉入我省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我省2門以上(含2門)的課程考試,方可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

③在本省地 (市)內相互轉考者。由考生本人寫出申請,持《準考證》和已合格的《課程合格證》,到地(市)自考辦辦理轉考手續,經地(市)自考辦審查批準后,填寫《轉考登記表》,一式3份,由轉出地(市)自考辦將檔案轉交轉入的地(市)自考辦,轉入地(市)自考辦予以安排報考,不辦理轉考手續者,不得在異地報考。報名前一個月停止辦理轉考手續,考生可在報名期間到申報地市查詢審批結果。

8.辦理課程免考手續的條件

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公共基礎課程為: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概論、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毛澤東思想概論、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大學語文、公共外語 (英語、日語、俄語)、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高等數學(一)、高等數學(二)(包括線性代數和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兩部分內容)、工程數學、普通物理、物理(工)、計算機應用基礎。(執行第二批調整專業計劃的考生公共政治課可根據現有課程和改革后課程銜接過渡辦法執行免考規定)

②各類高等學校本科或本科以上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和本科 (基礎科段)專業,可免考已學過的公共基礎課和名稱一致、學分和內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學專業的其它課程(考查課除外),報考本科(本科段)和獨立本科段專業,可免考已學過的公共基礎課程。

③各類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和本科 (基礎科段)專業,可免考已學過的公共基礎課程。

④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和本科, (基礎科段)專業,可免考已學過的公共基礎課程和名稱相同且學分同于或低于原所學專業的其它課程。

⑤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和本科 (基礎科段)專業或本科(本科段)和獨立本科段專業,可免考已學過的公共基礎課程和名稱相同且學分同或低于原所學專業的其它課程。

⑥各類高等學校的本科肄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和本科 (基礎科段)專業,可免考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公共基礎課程。

⑦各類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或專科以上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本科或獨立本科段專業,還可免考與本人所學專業相對應的公共基礎課程。即:

A.哲學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哲學課程。

B.政治經濟學、經濟學專業的畢業生可以免考政治經濟學(公)課程。

C.歷史學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中國革命史課程。

D.數學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高等數學(工專) 、高等數學(工本)、高等數學(一)、高等數學(二)、工程數學課程。

E.物理學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課程。

F.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大學語文課程。

G.外國語言文學類畢業生可以免考相應的公共外語課程。

H.計算機類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⑧取得大學英語四級或四級以上證書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的英語 (二)課程,取得三級或三級以上證書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的英語或英語(一)課程。

⑨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相應等級合格證書免試“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的辦法:

A.工科類專業考生獲得二級以上等級證書,可免試“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B.經濟管理類和文、法、醫、農類專業的考生獲得一級以上等級證書,可免試“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⑩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考試 (NIT)相應模塊合格證書免試“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辦法:

A.工科類各專業的考生獲得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考試(NIT)《計算機操作基礎》模塊及另一模塊(《數據庫》、《程序設計》、《計算機繪圖》、《因特網》、《局域網》等其中之一)兩個合格證書者,可免試“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獲得相應學分。

B.經濟管理類和文、法、醫、農類專業的考生獲得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考試(NIT)《計算機操作基礎》模塊及另一模塊(《文字處理》、《電子表格》、《桌面出版》、《會計電算化》、《數據庫》、《程序設計》、《計算機繪圖》、《多媒體應用》、《因特網》、《局域網》等其中之一)兩個證書者,可免試“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獲得相應學分。

C獲得NIT《管理系統中信息技術的應用》模塊證書可免試自學考試“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課程。

⑾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 (PETS)筆試合格者免試自學考試非英語專業“英語(—)”、“英語(二)”課程的辦法。

A.凡參加PETS二級考試的考生筆試合格者,可免試自學考試非英語專業“英語(一)”課程,獲得相應學分;

B.凡參加PETS三級考試的考生筆試合格者,可免試自學考試非英語專業“英語(二)”課程,獲得相應學分。

⑿申請辦理免考的課程門數不得超過考生所學專業考試計劃課程總門數的三分之一。

9.如何辦理課程免考手續

屬于國民教育序列的各類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參加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符合課程免考條件的,由考生本人在報名期間向報名點提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 (準考證、已考課程合格證書原件;畢業證原件和復印件;原畢業專業學習成績原件或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印章的復印件)。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試課程審批表》,一式二份。經地(市)自考辦審核,注明準許免考課名稱,簽注意見后,將《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花名冊》、《免考課程審批表》以及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報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審批。

免考手續每年在登分統計工作期間集中辦理兩次,過時一律不辦。

課程免考批準后,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并發給考生《免考課程合格證》作為畢業審批時的憑證。

10.什么是“學分”

每門課程的學分數反映了課程的地位及課程內容的份量,自學考試課程的每個學分相當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課程的 18學時。

八、部分專業實踐考核及畢業答辯

專 業 考核類型 報 名 時 間 考 核 時 間 地 點 漢語言文學(本) 論文答辨 1月15日、16日 5月下旬 山西師大自考辦 教育學(本) 論文答辯 1月16日 11月中旬 山西師大自考辦 秘書(專)、實踐考核 5月下旬 報名后安排 山西師大自考辦 學前教育(專)、公共關系(專) 護理學(本) 實踐考核\論文答辯 6月4日 6月5日-6月9日 長醫自考辦

中醫(本、專) 畢業答辯 5月15日`-25日 報名后安排 山西中醫學院 預防醫學(專) 實踐考核畢業答辯 5月14日 5月15日 山西醫科大自考辦 ` 中西醫結合醫師(專) 實踐考核 6月4日 6月5日-9日 長醫自考辦護理學(專) 實踐考核 5月21日 5月28日考核 山西職工醫學院自考辦 本科 :經濟學、檔案學、法律行政管理、新聞學、教育學、計算機網絡、社會學、旅游管理 論文答辯 12月第一個雙休日 5月最后一個雙休日 山西大學成教院 專科 :教育管理、新聞、旅游管理、飯店管理、公共關系、小學教育 畢業實習 3月15日-16日 報名后安排 山西大學成教院 本科 :經濟學、檔案學、計算機網絡

專科 :行政管理、教育管理、秘書、旅游管理、飯店管理、檔案管理、公共關系、小學教育 實踐考核 3月15日-16日 報名后安排 山西大學成教院 英語本科 綜合考核 12月第一個雙休日 5月倒數第二個雙休日 山西大學成教院 英語本科 口譯與聽力 8月8日 8月9日-10日 山西大學外語學院 英語、日語專科 口譯與聽力 8月8日 8月9日-10日 山西大學外語學院 工業工程(本)、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本、專)、計算機及應用(本、專)、工商企業管理(本、專)、采礦技術、房屋建筑工程、機電一體化、計算機信息管理、礦山機電、電廠熱能動力工程 實驗、實習、畢業設計、答辯 3月最后一周 4月份開始 太原理工大學成教院 市場營銷(本、專)社會工作與管理、會計(本、專)統計、金融、國際貿易、鄉鎮企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 實習、實驗、

答辯、考核 3月第1周 5月下旬 山西財經大學自考辦(報名時持準考證、身份證、合格證、兩張一寸照片) 農學(本、專)畜牧獸醫(本)畜牧(專)、土地管理(專) 實驗考核

論文答辯 5月20日 6月1日 山西農業大學自考辦

其它專業的實踐課考核及畢業答辯 (設計)請考生與主考學校聯系。考生論文材料請直接報送主考院校成教院(自考辦)。

九、部分專業課程調整的說明

一、根據國家教委教考試 [1996]9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將采煤工程、礦山機電專業原“礦山機械”調整為“礦山固定機械”“礦山移動機械”兩門課程。礦山機電專業增加“電子技術基礎”,原“電工學”調整為“電工技術基礎”,采用統編教材。

二、根據全國考委辦 [1999]30號和[1999]66號文件通知,監所管理專業(專科)、律師專業(專科)的考生參加法律專業《刑法學》課程的考試,成績合格者可以免考《刑法原理與實務》;法律專業《行政法學》課程考試成績合格者可以免考律師專業《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三、根據全國考委辦 [2000]64號文件通知,《大學語文(專科)》、《大學語文(本科)》試題結構和內容進行部分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1.作文試題由約占40分改為約占30分;

2.部分簡析題所提供的閱讀材料取自指定教材以外的作品,考核內容限于大綱所規定的范圍。《大學語文(專科)》選取與課文難易度相當的現代文,文體包括議論文、記敘文、說明文;《大學語文(本科)》選取與課文難易度相當的古今議論文、古今記敘文、古今詩歌。

四、根據全國考委 [200]1號文件通知,取消檔案學專業(獨立本科段)考試計劃中選考課程《方志學》,該計劃中選考課程由五門調整為四門,考生可在其中選考兩門。

五、根據全國自考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考委 [1996]25號”和“晉衛科字〖1998〗23號”通知精神,中醫專業自學考試考生今后報名及審查的具體程序如下:

1.考生持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原件及單位介紹信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行署、市衛生局辦理報名手續。

2.各行署、市衛生局須確定一名負責考生資格審查的工作人員。審查人員在符合條件的考生有關證件復印件上簽注意見后將原件退給考生,并辦理報名手續。

3.省衛生廳科教處、中醫處負責辦理各行署、市衛生局集體報名審核工作。各行署、市衛生局持考生有關證件復印件、考生單位介紹信及考生花名冊到衛生廳辦理審核手續。衛生廳審核同意后到各行署、市自考辦辦理報名手續。

六、根據公安部自學考試中心公政教考字 [1998]1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刑偵專業改考公安管理專業,部分課程替代作如下安排:

公安管理專業的憲法學替代刑偵專業的法學概論,公安學基礎理論替代中國公安通論,公安秘書學替代公安應用寫作學,刑事偵察學替代刑事案件偵察,治安管理學替代國際犯罪與偵察,公安管理學替代犯罪情報學,保衛學替代刑事偵察措施與手段,公安法規替代現場勘查學。

七、根據全國考委 [2003]37號文件通知,部分專業和課程及大綱、教材從2004年起做如下變更:

1.監所管理專業(專科,專業代碼030103)的憲法(二)(4學分,課程代碼0862)改為憲法(一)(4學分,課程代碼0212),法理學(二)(5學分,課程代碼0210)改為法理學(一)(7學分,課程代碼0211)、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5學分,課程代碼0217)改為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7學分,課程代碼0920)。

2.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5學分,課程代碼0220)改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7學分,課程代碼0923),從2004年起只安排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課程的考試。

3. 公安管理專業的刑事偵察情報學(課程代碼0861)和刑事偵察學(課程代碼0358)課程名稱變更為刑事偵查情報學和刑事偵查學,課程代碼不變。有關教材名稱的更正將在教材再版時實行。

4.從2004年起16門課程考試使用新編的大綱和教材:社會學概論(6學分,課程代碼0034)、婚姻家庭法(3學分,課程代碼0855)、合同法(4學分,課程代碼0230)、知識產權法 (4學分,課程代碼0226)、公司法(4學分,課程代碼0227)、民事訴訟法學(5學分,課程代碼0243)、勞動法(4學分,課程代碼0167)、 證據法學(6學分,課程代碼0229)、金融法(一)(4學分,課程代碼 0256)、貨幣銀行學(6學分,課程代碼0066)、金融市場學(5學分,課程代碼0077、再保險學(4學分,課程代碼0085)、企業會計學(6學分,課程代碼0055)、經濟法概論(財經類)(4學分,課程代碼0043)、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4學分,課程代碼0051)、企業經濟統計學(6學分,課程代碼0045)。其中民事訴訟法學、企業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三門課程在2004年下半年的考試中使用新編的大綱,教材組織命題。預計其他進行重編的大綱、教材將于2005年使用。

八、根據全國考委辦 [2004]1號文件通知,《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2004年版)教材中,以“附錄”的形式增加有關命令、函數等內容。該課程2004年的考試用書仍為2003年版教材,2005年考試用書將改為2004年版教材。

九、根據教育部教考試〖 1999〗5號文件精神,將從2000年上半年開始改革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政治課課程設置,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政治課課程設置

1.專科和本科(基礎科段)設置

①“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 (3學分)

②“鄧小平理論概論” (3學分)

8“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2學分)

2.本科(本科段)和獨立本科段經濟類專業設置

“毛澤東思想概論” (2學分)

3.本科(本科段)和獨立本科段非經濟類專業設置

1“毛澤東思想概論”(2學分)

2“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3學分)

“形勢與政策”課的內容列入“鄧小平理論概論”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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