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出國留學熱持續升溫,相關的中介服務糾紛層出不窮。家住開發區雅園小區的陳先生在為女兒辦理出國留學時就與一留學機構發生了糾紛。該留學機構在合同中承諾為陳先生的女兒申請美國前60位學校,最終申請到的卻是其他院校。
據陳先生介紹,今年4月,他與中介公司簽訂一份出國留學服務委托合同。雙方約定,由中介公司為陳先生之女聯系美國前60位院校,辦理申請赴美留學所需要的申辦入學和申請簽證手續事宜,合同截止到今年10月底。但是最終陳先生的女兒卻并沒有收到美國前60位院校的入學通知,而是收到了其他院校的。對此,陳先生很不滿意。隨后,陳先生要求中介公司解除合同并返還服務費。但是中介公司卻稱費用無法返還,因為造成陳先生的女兒無法入讀美國前60位院校的原因是陳先生的女兒成績太差,并不是中介公司的原因。
◎律師說法:
天津市建津律師事務所鄭躍龍律師表示:陳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出國留學服務委托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合同約定,中介公司應為陳先生一方與美國前60位院校聯系,代為辦理申請入學手續及簽證手續,并應于10月底辦理完畢。雖然最終中介公司為陳先生的女兒申請到了美國的一所大學,但是該校并不在美國前60位院校之內,且中介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原合同約定內容予以變更。因此,中介公司已存在違約行為。此外,雙方均認可材料取回后中介公司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約定,且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已屆滿,故中介公司應當返還陳先生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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