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南韓法院裁定相關人員需賠償因遭霸凌而自殺身亡之學生家屬上億元 2012年08月31日 12時訊
本(2012)年8月16日,南韓法院裁定某國中、該國中校長、關係導師、霸凌學生的家長們共同賠償1億3,000萬韓元給該案因遭霸凌而自殺死亡學生的家人。
大邱地方法院(Daegu District Court)此項裁定支持告訴人。
據該案法庭裁判長表示:審理認定,多位霸凌學生對同ㄧ被害學生長期連續暴力欺侮,導致該被害學生心理極度痛苦而最終自殺死亡;此「霸凌」與「自殺」間有顯著密切關聯。
該所國民中學、該校校長、該班導師對本案均應承擔部分責任,對死者家人須負賠償責任,因為他們未及時妥善處理霸凌學生,以致被害學生自殺。
然而,大邱地方法院在裁定書中也同時指出,鑒于自殺行為究屬被害人個人抉擇,并考慮被告的法律權益,于是,將該國民中學的民事賠償責任限定為百分之40。
另外,法院駁回原告對大邱市教育廳也要求賠償之訴,因為法庭并未發現該廳在防範校園霸凌方面,有怠忽職守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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