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監於巴國青年就業困境加劇,同時現行2002年生效的「初次就業法」成效極為有限,無法達成協助剛離開校園的青年找到第一份工作的目標,因此司法暨勞工部在去(2011)年年底草擬完成新版初次就業法草案送交國會審議。然而,教育部青年事務次長瓦德斯(Vidal Vazquez)多次公開反對這份草案,認為立意雖佳,但其中有太多條文傷害了青年工作權益,有抵觸勞工法及憲法之虞。對此,他表示教育部會在近期內將提出另一份法案版本,送請國會審查。
瓦德斯次長質疑草案內容僅呼應了少數雇主的利益,無法使18至29歲初入職場的的青年獲得保障,其中如勞動市場'彈性化'的條款,令雇主得以藉由'職訓'、'實習'或'工讀'之名,合法地回避全職勞工每天8小時工時的規定,也因而無須負擔基本工資、社會保險及采計年資,甚至可以無預警將其解雇。他指出這些條款都違反了憲法明訂工作條件不因年齡及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的規定,更何況公司行號在雇用初次就業青年時還可以向政府申請70%的薪資補助。此外,現在已出現不少銀行以實習生的名義雇用青年員工卻不支付任何酬勞的惡例,這些年輕人付出的勞力得不到相應的回報。
瓦德斯次長指出該法案是由司法暨勞工部、職工及雇主代表所共同組成的「全國青年就業推動小組」所提出,代表性顯有不足。他主張不僅教育部應該參與,還必須納入所有與青年就業直接及間接相關的行為者,例如工會、同業公會、青年社團等,同時應該考量城市、鄉村及原住民青年的不同現實處境,在討論的過程中也須即時將所獲得的結論公諸於社會。
關於解決青年就業不易的問題是否應該以犧牲他們的勞動權益做為代價,是一個頗受爭論的議題。司法暨勞工部官員認為青年為了在職場中站穩腳步,在開始時做出一些犧牲非但是不得不然,也是值得的,因為依據調查,企業主雇用員工的首要考量并非應徵者的「才能」,而是「經驗」,與其雇用沒有經驗的人員,許多雇主寧愿多付加班費給現職員工。其次,無論試用期的條件如何地苛刻,經歷過試用的員工,最後獲得正式工作契約的機會可以提升66%。相對地,反對者則認為新版青年初次就業法草案允許雇主可以將試用期由現行勞工法規定的60天延長至90天,甚至更長,試用期滿也沒有繼續雇用的義務,這顯然有將青年視為廉價勞工之嫌。
在去(2011)年11月一場由教育部青年次長室主辦的青年就業座談會中,就有專家提出巴拉圭是南美洲青年社會保障最為薄弱的國家,基本上不存在青年就業政策。再者,由於巴國青少年的高中就讀率只有六成上下,有相當一部份人口進入社會的時間甚早,故就業保障的年齡應向下延伸至15歲。
根據巴國官方統計,全國15至29歲的青年約有172萬人,其中110萬屬經濟勞動人口,但失業及不完全就業的比例合計高達60%,換言之,有六成的青年找不到正規的全職工作或根本找不到任何工作;另由於人數甚多,致使這個年齡層的失業者占有全國總失業人口的66%。造成青年就業困境的主因除了工業發展遲緩外,教育程度不足也是關鍵之一,失業青年中接受學校教育的時間低於12年的比例超過半數(52%)。以上種種現象都反映出巴國青年就業問題的復雜性,絕不是單靠一部就業扶助法規就能解決的。
資料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巴拉圭教育部反對青年初次就業法草案 臺灣教育的起源1630年代,跟隨荷蘭東印度公司來臺的傳教士干治士(GeorgiusCandidius)利用羅馬拼音將臺灣新港附近的平埔族語言文字化,并利用該文字開堂教授圣經。該文字因為 東印度公司傳授于平埔族新港社,所以稱為新港文或新港文字。1636年,荷蘭傳教士羅伯圖斯·尤鈕斯(RobertusJunius)更開始在新港社創立學校招收平埔族學童,教授新港文、圣經與羅馬文字。后來,南部平埔族大社中,通通都有類似由傳教士設立的教育機構。這些學校,就是臺灣教育的啟蒙。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