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績公布
新疆4月和10月自學考試成績分別于5月20日、11月20日在新疆教育信息網或新疆自考在線網公布。同時,我辦將考試成績冊和課程合格證統一發給各地(州、市)自考辦。
二、成績查詢方式
1、考生成績查詢在各地(州、市)自考辦查詢。
2、通過新疆教育信息網或新疆自考在線網查詢當次的考試成績。
3、聲訊查詢方式:電信用戶撥打聲訊電話:16885111查詢。
自治區自考辦不受理個人成績查詢業務。
三、疑問成績查詢方式和時間
考生如對分數有疑問,務必在成績公布之后的20天內(包含雙休日)申請查卷,逾期不予辦理。申請查卷的流程: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向地(州、市)自考辦申請查卷,地(州、市)自考辦負責匯總申請查卷考生的材料上報自治區自考辦考籍科,查卷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四、課程合格證的領取
考生如有合格課程成績,課程合格證統一到地(州、市)考辦或原報名單位(部門)領取,1月份和7月份參加考試的考生,課程合格證到原發放準考證的單位(部門)領取。考生須在地(州、市)考辦規定的時間內領取課程合格證。考生領取課程合格證(含教師資格認證考試教育學心理學)后,請核對本人信息。如發現信息有誤,在成績公布之后的20天內(包含雙休日)向地(州、市)考辦或原報名單位(部門)申請,逾期不受理。
自治區自考辦不直接向考生發放課程合格證。
五、畢業證書的領取
考生須在地(州、市)考辦規定的時間內領取畢業證書,考生領取畢業證后,請認真核對本人信息。如發現信息有誤,在領取畢業證書后的15天內(包含雙休日)向地(州、市)考辦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逾期不受理。地(州、市)考辦確認有誤的畢業信息后,及時向自治區自考辦上報。
六、畢業證書查詢:考生本人及相關單位人事部門應登陸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詢認證。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進行學歷認證查詢是有償服務,請考生和相關單位按照學歷認證查詢的規定進行認證查詢。自治區自考辦不受理考生本人及相關單位的網上查詢業務。
七、畢業證遺失證明:
1、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自學考試畢業證遺失不再補辦(畢業證書)。若考生需要,只開具畢業證遺失證明。
2、考生須在“新疆日報”或“新疆教育報”刊登畢業證遺失聲明。
3、考生持報紙上刊登的畢業證遺失聲明、本人身份證和畢業生審批登記表的復印件和個人申請,到原發證地(州、市)自考辦查閱畢業生花名冊,由當地自考辦開具畢業證明,考生本人持畢業證明和上述資料到自治區自考辦辦理畢業證遺失證明。
八、遺失畢業生審批登記表
考生若丟失畢業生審批登記表,不再重新補發,只在畢業生審批登記表的復印件上加蓋畢業審核專用章。考生攜帶畢業證書、身份證原件,到原發證地(州、市)自考辦查閱畢業生花名冊,經當地考辦查實后,將存檔的畢業生審批登記表復印并蓋章交給考生,并開具介紹信,考生本人持復印件和上述材料到自治區自考辦辦理相關手續。
九、課程合格證遺失證明
考生若丟失課程合格證應向所在地(州、市)考辦申請辦理成績證明,考生所在地(州、市)自考辦查實后開具成績證明(成績證明格式各地州市考辦自行設計)。
十、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合格證遺失證明
1、考生若丟失課程合格證,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報名單位(部門)申請開具證明(證明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考試時間)。
2、考生持報名單位(部門)所開具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自治區自考辦辦理課程合格證遺失證明。
十一、學歷認證
1、受理對象:對職工的自考畢業證書進行認證的單位或招收專升本學生的院校(2001年以前畢業的畢業生)。
2、所需提交材料:招生院校或用人單位向自治區自考辦出具的學歷認證委托函以及考生的畢業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3、辦理程序:招生院校或用人單位攜帶上述材料,到自治區自考辦辦理相關手續。
十二、準考證或身份證丟失
若有考生遺失準考證或身份證,由原發證單位補辦。
十三、辦理考生檔案轉往外省手續的通知:
轉出手續
1、考生已取得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應持準考證、身份證到考生參加考試的所在地自學考試辦公室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申請轉考。考生通過新疆自考在線網的“考籍管理”欄里下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
2、地(州、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對考生填寫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信息核對無誤后同意轉考的,在申請表相關欄目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各地(州、市)考辦在FTP的考籍科文件夾里下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
3、地(州、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同意轉考后,考生本人持地(州、市)自學考試辦公室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和所有的準考證及課程合格證(原件和復印件),到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考籍科辦理轉考手續
4、經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考籍科審核同意后,出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檔案轉移通知單》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學考試轉考成績證明》,并由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通過機要發往相應省(市、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考生不得自帶考籍檔案。
5、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期間,考試成績不得轉出。
轉入手續
1、外省(市、自治區)轉入我區的考生,其考籍檔案應由轉出省(區、市)自學考試辦公室以機要件形式寄到我區自學考試辦公室,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接收后應及時登記造冊,并將隨考籍檔案寄來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檔案轉移通知單》的“回執聯”簽名加蓋公章后寄回考生轉出省(區、市)自學考試辦公室。
2、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不接受外省轉入考生自帶的考籍檔案。
3、外省(區、市)轉入我區的考生,須按我區自學考試相關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與我區相關專業考試計劃所設相同且已考試合格的課程,在規定期限內課程成績有效。
十四、業務辦理的時間規定:
我辦開具各類相關證明和辦理轉考業務手續的時間定為每年的二月下旬、三月、四月初、六月初、九月、十月初、十二月初。以上業務辦理的具體時間為周一至周四的下午(單位集中會議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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