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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2008年國家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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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2008年國家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

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及《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滿足建設創新型國家對人才的需求,培養國家建設所需的拔尖創新人才,促進我國和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根據《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選派辦法》和年度選派規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2008年將在全國選拔各類出國留學人員12000名,其中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計劃選派6000人,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項目、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項目和專項出國留學項目計劃選派6000人。具體選派計劃及要求見《2008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一、選派類別和留學期限

1.博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留學期限為36-48個月;

2.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課題研究):留學期限為6-24個月;

3.碩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留學期限為12-24個月;

4.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5.高級研究學者:留學期限為3-6個月;

6.其他類別:詳見《2008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二、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

優先支持能源、資源、環境、農業、制造、信息等關鍵領域及生命、空間、海洋、納米及新材料等戰略領域和人文及應用社會科學,詳見《國家留學基金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

三、資助內容

一般為往返國際旅費和在外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具體資助項目、標準在錄取時確定。

四、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應為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和在校優秀學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學成以后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外語條件詳見《2008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關獎學金項目選拔簡章的具體要求。

5.曾經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后工作一般須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范圍暫不包括境內其它人員和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的人員。

(二)申請類別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具有碩士學位,或申請時為應屆本科畢業生,或在讀碩士生或博士一年級學生。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的入學通知書、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入學時間原則上為申請當年。

2.聯合培養博士生

申請人應為在讀優秀博士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出具的正式邀請函復印件及國內外導師為其共同制定的研修計劃和可能發生的與學習相關費用說明。入學時間為申請當年。

3.碩士研究生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0歲,應具有學士學位,或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的入學通知書。僅限申請規定的專項碩士研究生項目,詳見《2008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4.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0歲,應為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本科畢業后一般應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碩士畢業后一般應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對博士畢業的申請人,沒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請人應是高等學校或科研單位具有博士學位、具體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的優秀在職青年教師或科研人員。申請時距其博士畢業時間應在3年以內。申請時年齡不超過40歲。

5.高級研究學者: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5歲,除應符合訪問學者的申請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①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骨干;

②“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當年確定支持的創新團隊中的骨干或“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入選者及其他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

③教育部批準的國家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

④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大中型企業高級行政管理人員。

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為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應具有副司局級(包括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國有大中型企業管理人員應具有相當于副司局級(包括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6.對類別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按具體項目規定執行。

五、選拔辦法

(一)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凡符合申請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

(二)申請方式

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請申請人登錄國家公派留學信息管理系統(http://apply.csc.edu.cn)進行報名。

(三)申請材料

請按照《關于準備2008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說明》準備書面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要特殊要求的項目,請按照項目指南準備書面申請材料。

(四)受理方式

留學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單位(包括各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有關高等院校)統一受理本地區(單位、部門)的申請。受理單位負責接受咨詢、受理申請材料、進行材料審核;留學基金委一般不直接受理個人及單位的申請。受理單位自2008年1月5日起提供咨詢。

(五)受理時間

請申請人于2008年2月20日至3月20日進行網上報名并按規定向各有關受理單位提交申請材料及報名、評審費500元人民幣/人。《單位推薦意見表》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統一提交各有關受理單位。

(六)對申請、受理辦法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按項目具體要求執行(詳見《2008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六、評審、錄取

留學基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要求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錄取人員名單。

博士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的錄取結果在2008年5月份公布;碩士研究生的錄取結果將根據項目要求另行公布。

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和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西北南歐地區)的錄取結果在2008年7月份公布。

其他項目的錄取結果將根據項目要求另行公布。

錄取通知將根據項目要求通過各有關受理單位轉發或由留學基金委直接發至申請人所在單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學人員在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并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派出后應遵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留學期間,留學人員應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管理。

八、本簡章由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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