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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應自考泄題事件并已著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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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應自考泄題事件并已著手調查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日前轉發《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與2004年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相比,本次修訂共涉及15處內容。其中,首次將加分資格造假認定為作弊行為,并將團伙作弊納入處罰范疇、根據作弊手段的新變化作出修訂。

據悉,該決定已于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旨在進一步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秩序,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行為的處理,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

團伙作弊,罰!

嚴懲涉案學生、教師,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修訂后的《辦法》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將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為分成“違紀”10種和“作弊”10種。并首次將“加分資格”作假認定為考生實施了作弊行為,明確規定,“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本次修訂,還根據作弊手段的變化作出修訂,如將“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訂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對違規行為的認定手段增加視頻錄像手段的應用,規定“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修訂后的《辦法》首次將“團伙作弊”納入作弊處罰范疇,規定,“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二)組織團伙作弊的;(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懲處力度,加!

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同時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3年

修訂后的《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修訂后的《辦法》強調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認定“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其中,考試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行為被納入處罰范疇。

修訂還要求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從重處理,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誠信記錄,留!

強化“考生誠信檔案”,誠信記錄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隨意刪除、變更

修訂后的《辦法》再次強化“考生誠信檔案”的重要性。強調“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同時,為尊重考生權益,修訂辦法規定,“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同時規定,“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又電 有媒體今日報道:“本月15日下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科目統一開考,考生張先生卻意外發現,同考場的多位考生考前便已拿到參考答案。而在網上,疑似該科目的試題和參考答案提前便已有人公布。”

記者為此聯系教育部,教育部專門做出回應:“2012年4月自學考試全國統考于14、15日舉行,共300多萬人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期間,有人向考試機構舉報,個別試題內容疑似泄露,教育部對此高度重視,已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全面調查。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涉嫌泄題行為嚴重干擾考試秩序,損害考試公信力,一經查實,對犯罪分子將堅決予以嚴懲,絕不姑息。”

編輯推薦:全國各地區2012年4月自考成績查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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