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聞資訊】格林納達的議會制度
一、議會簡史
格林納達是英聯邦國家,于1974年獨立,格議會也自此形成。格議會由代表英國女王的總督、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二、議會地位
議會是立法機構而非執法機構。執法的職能由內閣通過各政府部委來行使。內閣在法律的框架內制定并執行各項政策、規定。
格總理由總督任命。內閣其他成員由總理挑選提名并經總督任命。內閣成員數量無限制。
內閣對議會負責,并掌管政府各部門。根據議會所賦予的權力,內閣有權制定各項政策法規從而對人民生活產生巨大影響。它負責各個經濟和社會項目的實施并且控制著大宗支出。盡管大宗支出應由議會批準和撥款,但由于其復雜性,實踐中議會無法控制國家財政。
三、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根據格憲法,每5年舉行一次大選。議會可能被提前解散從而導致提前大選。總督享有解散議會的特權,但通常是應總理的要求行使此項權力。
格憲法規定,每次大選之后,新一屆議會即開始運行,并從該屆議會第一次會議舉行之日起5年為止。此后,總督將宣布解散議會,準備下次大選,大選應在議會解散后的3個月內舉行。格現議會為第八屆,本屆議會第一次會議始于2008年8月19日。
為舉行大選,總督必須通過選舉總監向全國15個選區的選舉主任發布法令,法令必須具體指定候選人提名日期和地點。大選的基本程序是:總督發布法令,選舉總監用至少10天時間公布法令內容,候選人提名日期最早為總督發布法令后第12天,候選人提名日期以后至少15天才可以選舉。
格憲法規定選民資格為年滿18周歲、未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格林納達公民或英聯邦國家公民,選民必須是其所登記選區的常住居民,在大選法令發布前至少在格居住12個月以上。議員候選人資格與選民資格相同。
格大選形式為全民投票直接選舉,設有大選辦公室,負責人為選舉總監。格最近一次大選在2008年7月8日舉行。民族民主大會黨在眾議院15個議席中贏得11席,新民族黨獲4席。暫無有關連選連任的規定。
四、議會職權
議會的主要職能是立法、財政和批評。只有議會能通過法律、征稅和批準公共開支。批評的職能主要由反對黨行使,它與政府一樣對國家負有責任。反對黨擁有官方認可的地位,其職能是監督政府,批評政府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并提出自己的建議,提醒政府注意行使職能中出現的效率不高和管理不善等問題。反對黨組成影子內閣,可隨時上臺執政。反對黨領袖由國家支付薪資。
五、議會組織結構
格議會由女王(由總督代表)、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總督有權宣布議會開始和結束。任何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經總督形式批準。實踐中,總督的上述權力是在聽取總理和內閣的建議基礎上行使。
任何法律的通過依賴議會三個組成部分的參與。一項議案在成為法律前必須經過參眾兩院的同意并獲得總督批準。按憲法規定,參眾兩院地位平等,但財政方面的立法只能向眾議院提交。
全體參議員均由總督根據總理和反對黨領袖的提名任命。
全體眾議員由民主選舉直接產生。根據傳統,參議院是上院,眾議院是下院,但眾議院在議會體制中占主導地位。
參議院
格參議院共有13名參議員,女性4人。由總理推薦7人、反對黨領袖推薦3人,其余3人由總理與較具實力之利益團體共同推薦。
所有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經參議院通過。參議院擁有否決議案的權力。參議院也可以修正任何議案,但它不能提出有關稅收或支出的議案,也不能增加此類議案的內容。
參議院無常設委員會,會期間委員會包括選舉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和特權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負責人均為參議長。根據需要還可成立各種臨時或特別委員會。
眾議院
格眾議院包括15名眾議員,女性2人,分別來自全國15個選區,在大選時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眾議院是議會活動和公眾關注的焦點,也是國家的大論壇,重大的國家和國際問題都在此辯論。
議會制定法律,而眾議員在立法方面更是發揮主要作用。除涉及稅收和支出的議案只能由政府提出外,任何眾議員均可提出議案。由于現代政府的主要職責已擴展到各個領域,并且政府的大多行為都涉及支出花費,因此眾議院大部分時間是在討論政府議案。此時,議會的作用實際上并不是“立法”,而是將政府法案宣布為合法。
眾議院的常設委員會包括金融委員會和政府賬目委員會,負責人分別是財政部長和反對黨領袖。會期間委員會包括程序委員會(負責人是現任外交部長),內務委員會(負責人是眾議長),特權委員會(負責人是眾議長),以及根據需要成立的各種臨時或特別委員會。
參議長
參議長從總督任命的13名參議員中選出,通常由總理提名。按官方禮賓順序,參議長排在總督、總理、首席法官和內閣部長之后。參議長在參議院中一般不參加投票,除非在出現雙方票數相等的情況時,由其投決定票。
眾議長
眾議長可以從15名眾議員之中或其他成員中選出。眾議長的禮賓順序排在參議長之后。眾議長如果是眾議員以外人選,則不能在眾議院中參加投票。如表決中出現雙方票數相等的情況,則有關動議或議案不能通過。
六、議會會議制度
通常,每屆議會在正常任期的5年之內,每年至少應舉行1次期會。根據規定,格議會每月至少應召開2次會議,但實踐中并非如此。當內閣決定應將某議案送交議會討論時,由眾議院中政府事務負責人(現任財政部長)與議會秘書長溝通后決定會議時間。格眾議院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為5人(不含眾議長),參議院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為4人。會議一般安排在周二舉行,會期通常為1天。
七、議會立法程序
格議會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立法動議或提出議案、討論及表決議案、呈請總督批準公布。
立法動議提出并獲得通過后,議案就可提交參眾兩院中的任何一院審議,但是財政類立法必須首先提交眾議院審議。
任何一院對議案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及說明目的,將議案發放給議員;二讀是對議案進行原則討論及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及全院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及提出修正方案,之后恢復二讀討論,并表決是否批準議案進入三讀;三讀通過后,議案將被提交另一院,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參眾兩院通過的法案,將被呈請總督批準,并在公報上公布后生效。
八、議員制度
格議員的義務包括議員的集體職責和議員個人的選區工作。集體職責包括制定法律、監督政府工作、辯論大政方針等由議員們集體處理的工作。選區工作包括與選民聯系、為選民辦案、為選區謀利益等,眾議員每周都有固定的選區工作日,其他辦公時間也可隨時接待選民。格議會非專職議員制度,議員們普遍有其正式工作,在政府中擔任公職的議員只領取職務薪水,未擔任公職的議員領取一定數量的補助金及津貼。
九、議會黨團
格議會無黨團會議、黨團委員會、督導等,但格政壇為兩黨格局,議會內黨派陣線分明,現執政黨占絕對優勢。
十、議會辦事制度
格議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議會日常事務,協調議會同政府間及議會兩院之間的各種事務。辦公室負責人為議會秘書長,下屬一名助理及秘書若干。格議會內現無研究部門,無議員助手制度。
十一、議會對外交往
格議會無專門外事工作機構,每年出訪及接待團組都極為有限,議會內無各類友好小組。格議會與外國議會未建立定期交流機制,但派員出席英聯邦議會協會的每屆例會。議會的零星對外交往事務由一個臨時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成員包括現任及前任的議員,其職能包括決定參與某項對外交流的議會成員人選以及是否同意某位議會成員接受邀請外出訪問等。議會的對外交往經費將經內閣會議討論批準后由政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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