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公司為員工發月餅須征個稅不繳將處罰》(2011年8月27日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在網上看到這個標題很雷人,中秋節發個月餅也要繳個稅,且不繳還要處罰,讓很多不明個中原由的人,都要為此憤憤不平,都要發泄一通心中對這個“個稅”的不滿。聯想到前不久一個偽造的國稅總局關于年終獎金個稅征收計算方法的文件,騙過了全國的媒體,甚至中央級的權威媒體,那么現在這個新聞標題就與那個偽造文件與異曲同工之妙,誤導讀者,引起人們對個稅征收的不滿。
“發月餅須征個稅”中“須”,含有“必得,應當”之義,那么就是只要是發月餅就必須繳個稅了。只要是對個稅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公司發月餅并不一定都要繳個稅。《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發月餅當月的工資加福利及月餅市場價值的總額要超過3500元的部分才須繳個稅,那么就是說并不是發月餅后,所有的人都必須繳個稅。據國稅總局的資料,我國月工薪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人員約占88%,發一盒幾百元的月餅,他們中大多數人并不要繳個稅。
顯然《稅務部門:公司為員工發月餅須征個稅不繳將處罰》,這一新聞標題是有問題的,至少是不準確,寫這篇文章的記者自己并沒有把個稅征收標準搞清楚。事實上文中也有稅務部門的意見:“北京市地稅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各公司中秋節所發放的月餅確實在繳稅范圍內,需要將月餅的市場價值加入到員工的工資內,然后按照工資標準的個稅進行扣除。”只是記者自己沒有去研究《個人所得稅法》,就來了一個“發月餅須征個稅不繳將處罰”的說法誤導讀者,其產生的負面影響是不言而喻的。這也要求記者在寫稿時,一定要準確把握事實,吃透有關政策,站在客觀的立場上敘述評判,決不能憑自己好惡或想當然來誤導讀者。(何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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