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的湖北小伙李明(化名),今年3月份考研通過中科院廣州地球與化學研究所(下稱廣州地化所)的復試,在體檢發現“疑似肺結核”癥狀后,李明被拒絕錄取。他一紙訴訟將廣州地化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不予錄取的行為違法,屬于行政不作為,并請求法院判廣州地化所錄取其為該研究所2011級碩士研究生。
昨日該案在天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代理人稱研究所的性質是事業法人,沒有行政機關職權,原告起訴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他還說,招生是對考生的綜合素質進行擇優錄取,成績和身體狀況都只是其中的考量因素,拒錄李明不存在歧視原因。并且招生工作已經結束,即使法庭做出判決,補錄也是不可能的。目前該案還在審理當中。
案情:考上研究生因體檢報告被拒
據了解,該案是我國首例因疑似肺結核而導致的被拒入學的歧視案件。昨日早上9時左右,該案在天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原告李明沒有出庭,其代理律師宣讀行政起訴狀。起訴狀稱,2010年10月10日,湖北青年李明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報考學校是北京大學地球與空間科學學院的石油地質學。在查詢到初試成績合格后,他于今年3月18日申請調劑到中國科學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并于3月21日收到研究所關于參加復試通知的電子郵件。3月30日,李明參與復試并通過,并于次日到指定醫療機構參加體檢。體檢后,研究所的招生老師稱體檢結果為“疑似肺結核”,拒絕錄取他。
之后,李明應研究所的要求,為進一步排查病情至廣州市天河區慢性病防治中心檢查。天河區慢性病防治中心于4月8日出具的診斷意見為:“疑似肺結核,病灶范圍小,痰涂片結果陰性(不具有傳染性)。”處理意見一欄寫道:“可邊治療邊工作。”李明將診斷結果和診療意見提交給負責招生的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經請示后,仍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而拒絕錄取,同時也不能保留一年入學資格。李明因此認為被告不予錄取的行為違法,屬于行政不作為,同時請求法院判令研究所錄取他為中科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2011級碩士研究生。
庭審焦點:
1.研究所是否行政機關?是否剝奪受教育權?
被告:考生已經參加工作,只是一名考生,不是“受教育者”
被告代理人稱,廣州地化所是中科院舉辦的科研機構,其性質是事業單位,不是原告起訴稱的“由國家創辦的高等院校”,也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對于李明認為研究所侵犯其受教育權,該代理人稱,李明已經參加工作,尚未被錄取,只是一名考生,不是“受教育者”。即使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也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原告方則引用相關法律法規,認為研究所拒錄李明就是一種行政行為。其律師還引用1999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等,證明侵犯受教育權屬于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被告代理人則說,即使法院認定本案為行政訴訟,研究所作出不予錄取的行為也不違法,故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不予錄取是否歧視肺結核?
被告:這種身體不適應從事地質研究
研究所代理人認為,李明所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疾病“不具有傳染性”。所提供的天河區慢性病防治中心的診斷證明書僅是職工請病假用的,證明效力較弱。“即使如此,原告的疾病肯定影響其他同學,且原告的疾病必須系統、不間斷、階梯式治療。”代理人說。
此外,因為廣州地化所主要從事地質研究,研究所的學生大部分時間要去野外和遠海海洋進行科研考察,經常一出去就幾個月,生活條件非常艱苦,李明這樣的身體狀況根本不能適應。研究所作出不予錄取決定是根據考生的綜合素質擇優錄取,完全符合規定。
而原告代理律師則認為李明的成績和體檢情況都屬于應當錄取的范圍。律師還引用《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認為研究所沒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招生政策,對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而是搞“一刀切”,嚴重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權利。
在此辯論環節,法院也認為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尚不充分,需要在近日補齊。
被告:招生工作已結束,不可能再錄
在庭審中,廣州地化所的代理律師還說,研究所的招生錄取是由國家統一進行,國家有嚴格的規定,也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目前國家2011年碩士招生工作已經結束,錄取名單已經決定,依法不能變更。“根據研究所的招錄條件和要求,原告不符合錄取要求,不可能在2011年對其進行招錄,即使法律做出裁決,也不可能錄取。”該名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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