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施“創業引領計劃”,大力推進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靈活就業
1. 加強創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創業意識。各高校要開設相關課程對大學生進行創業教育,加強創業教育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鼓勵和支持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落實創業培訓補貼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高校舉辦大學生創業大賽等活動,并探索與有關風險投資基金等結合,推進高校畢業生創業。
2. 強化創業服務。將大學生創業工作納入各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總體規劃,實行創業培訓、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等一體化運作和服務。充分利用大學科技園、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資源,建設完善創業實習基地以及孵化基地。
3. 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對高校畢業生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允許高校畢業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對應屆及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貸款規模可適當擴大。完善整合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4. 穩定靈活就業。對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申報就業的,提供免費勞動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等的接續。落實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逐步實現就業的穩定。
(三)實施“就業服務與援助計劃”,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
1. 加強就業服務與就業指導。要強化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擇業觀。高校要建立完善就業指導服務機構,開設就業指導課并作為必修課程,提高高校畢業生求職就業能力。大力發展適合高校畢業生求職特點的互聯網就業服務,加強對網絡招聘市場的監管。開展公共就業服務進校園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三個一”服務:送一批就業崗位信息進校園;組織專家開展一次就業政策咨詢和職業指導活動;提供一本就業手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教育部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與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后管理服務工作的銜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以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為重點,建立“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信息庫”,確立“一對一”的幫扶工作機制,通過舉辦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就業服務月等專項活動,對凡是需要就業信息服務的,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條件的就業信息;凡是希望提高職業技能的,至少提供一次職業技能培訓機會;凡是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幫助其落實有關扶持政策。各地、各高校還要針對女大學生特點,強化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促進就業公平。
2. 做實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能力。高校要加強與地方政府、行業協會、企業等的聯系與合作,共建以促進就業為目的的實踐教學和實習實訓基地。高職院校要積極推進“雙證書”制度,與行業企業實施多種形式的“訂單式”人才培養。加大生產性實訓教學安排,確保學生畢業前有一定時間的頂崗實習學習經歷,并積極探索建立相關制度。各地要根據全國2010年組織35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的工作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進一步動員一批資質較好的用人單位作為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大力開發見習崗位。進一步健全見習管理制度,提高見習質量,落實見習畢業生的基本生活補助政策,鼓勵見習單位積極招用見習畢業生。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開設見習登記窗口,完善見習服務。各地要結合市場需求和個人意愿,組織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落實相關政策。 3. 強化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各地要將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整體工作中,提供及時的援助。落實困難高校畢業生免費參加各類招聘活動、公務員與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考免收其報名和體檢費用、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等政策。落實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崗位就業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對在大城市聚居的長期失業高校畢業生,各地要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就業服務和援助,保障其合法權益。
4. 做好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少數民族地區結合實際開發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農牧業生產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等基層公益性崗位,安置少數民族就業困難畢業生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各專門項目招募人員時要向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予以傾斜。少數民族地區招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招用員工,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
三、“2010高校畢業生就業推進行動”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當前和今后一個較長時期,以高校畢業生為主的青年就業成為我國就業的重要矛盾。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事關人才強國戰略和建設創新型國家,事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事關青年長遠發展,需要高度重視。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放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納入當地就業工作的總體規劃,明確目標,強化責任,加強考核和督查。進一步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機構和協調機制,各地就業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作為重要內容,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按季通報工作進展情況,落實工作責任,共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深入推進國辦發〔2009〕3號文件的全面落實,進一步完善、充實和細化政策項目,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擴大實施范圍,相應提高標準。進一步完善操作方法,暢通政策落實渠道。對政策落實薄弱環節、重點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和重點督查,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指導意見。
(二)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制度和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制度,促進公平就業。各地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進一步完善就業管理服務,做好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工作,深化與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的報到管理、戶籍、干部人事等制度改革,促進人才合理流動。要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制度,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工作體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要加強溝通,建立離校前后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統計會商制度,及時掌握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進展情況。要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制度,引導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守信,規范經營,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對各類招聘會的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認真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要求,取消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維護公平就業權利。 (三)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資金支持力度。各高校要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工作任務要求,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支出計劃,滿足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際需要,特別是支持家庭困難畢業生求職就業的需要。各地要按規定對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和就業服務所需資金給予保障。
(四)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教育部門和高校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加大學科和專業結構調整力度,提高人才培養的適應性。要深入開展市場需求調研,加強對各類專業人才需求的規律性研究,對就業狀況不佳的專業要客觀分析,區別情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調整。切實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作為評價高等學校辦學效果的重要指標,省級教育部門要繼續深入落實就業狀況與高校發展相關工作適度掛鉤的制度,切實把畢業生就業工作狀況作為學校招生計劃安排、質量評估、經費投入、專業設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據。
(五)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各地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高度重視,宣傳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宣傳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宣傳各地各部門好的做法和經驗,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引導高校畢業生自覺轉變就業觀念,把自身的發展與社會需要緊密結合,到基層、到西部、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制定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進2010年高校畢業生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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