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19歲少女王家飛與3歲的弟弟王家紅被村民李昌奎殘忍殺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一審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同罪名終審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就因為有了“死緩”這個“免死牌”,兩份判決書在家屬間和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
藥家鑫案中,受害人張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國只要還有死刑存在,藥家鑫就該享受此待遇。有關藥家鑫該不該死,在此存而不論,但這話套在本案中,似乎更為正確:中國只要還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該享受此待遇。現在,藥家鑫已死,而“死緩”放在李昌奎身上,就像牛頭安在馬嘴上,顯然是不合適的。
雖然法律有職業門檻,但其實許多東西并不復雜。比如說,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極其嚴重”,足夠學者寫上等身著作;但對于民眾來講,無須多講大道理,僅看“王家飛在遭到李昌奎的強暴后被其使用鋤頭敲打致死,并隨后被拖至內屋,懵然不懂年僅三歲的王家紅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鐵門門方,并隨后將姐弟二人用繩子把脖子勒緊”的情節就知道,如果這么嚴重的罪行都不足以讓罪犯去死,那么,法院許多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特別是藥家鑫更是要在九泉路上申冤了。
據說,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是,別忘了藥家鑫也有自首情節,而且藥家鑫在當天就自首了,不像李昌奎在出逃后第四天才自首。當然,法院還說了,李昌奎還具有“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的情節(這方面,并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認可)。就算是吧,但要知道,藥家鑫也是有認罪、悔過的態度,并且也愿意積極賠償損失,只是被害人不愿與他家和解而已。某種程度上講,李昌奎的認罪與積極賠償損失還不如藥家鑫,藥家鑫被執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被處死呢?
要說兩案的差異,唯一之處可能就體現在輿論的關注度不同。藥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個擅長利用輿論的代理人張顯,藥家鑫案在審判前就受到輿論的分外關注。而李昌奎案在審判前卻沒有引發輿論的關注,更沒有一個張顯幫助他們爭取輿論。但如果僅僅是由于輿論關注不同,就讓罪行更嚴重的李昌奎得以免死,則不啻是中國司法的悲哀。
只有在輿論關注時和輿論并不關注時,都能同樣適用一條法律準繩,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贏得司法公信。我希望,最高法院應當關注李昌奎案,檢察機關也應當就此案進行抗訴,還被害人及其家屬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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