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律等缺憾造就“性別門檻”
“與生俱來的性別差異,意味著女性無可回避的任職缺陷。”很多用人單位將“性別門檻”歸咎于此,這正是這些用人者有規不守的直接原因。
但魏武、康淑芬等山西省政協委員分析認為,更深層次、也更為關鍵的原因,在于政策、法律等相關方面的缺憾。
首先,對于保障女性就業,我國的《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有規定。然而在實際求職中,面對用人單位或明或暗的性別歧視,這些法律法規卻無法成為處于弱勢地位的女大學生“自衛”的武器。魏武說,我國的法律只是明文規定了禁止就業歧視,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所應承擔的后果未做具體闡述,難以對性別歧視行為形成威懾力。
二是監管缺憾。魏武分析說,多頭管理的監管狀態,實際效果是監督不力,特別是對私營中小企業和非正規就業領域的監管不到位。由于工商、稅務、民政、勞動保障、衛生和城管等各個相關部門缺乏有效的協調配合,重復管理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并存,尤其對外資、私營中小企業疏于監管,難以發現并查處女性就業權利和勞動權益遭受侵犯現象。
記者了解到,不少在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工作出色的職業女性,由于被要求延遲生育或生育期間相關待遇不能保障,不得不辭職或被動辭職。
此外,高校對女大學生就業專門或針對性指導缺位。康淑芬說,目前大部分高校實行學科型教學方式,缺少對女大學生職業技能和動手能力、操作能力的培養,所培養的女大學生將學習能力轉化為社會生存能力的水平相對不足,許多成績優良的畢業生在面對完全市場化和職業化的選擇時往往顯得非常幼稚與無助,難以滿足企業對實用型人才的需要。
“五位一體”的女大學生就業保障機制呼之欲出
康淑芬提出,要使女大學生平等就業,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女大學生都須盡快付諸行動,形成五位一體的良好機制和氛圍。
首先,各級政府應采取多種措施,將性別意識納入各級領導決策主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引導和監督,培養樹立女大學生創業典型等。
其次,要完善促進女性就業的政策法規。應制定促進平等就業的政策法規,明確界定“就業性別歧視”的定義、范圍、法律責任和懲罰措施等。
其三,應改革女職工生育與哺乳期的工資支付方式,平衡用人單位的成本負擔。建議設立社會統籌生育基金,女性休產假時期的工資以及生育費用由社會統籌生育基金、生育保險發放。如此既能平衡企業招收男、女職工成本,也可有效杜絕用人單位過多考慮性別造成的用人成本問題。
其四,應研究制定針對女大學生就業的具體對策,促進其與就業市場銜接。高等院校應提高女大學生適應勞動力市場變化的能力,指導女大學生掌握就業政策和技巧。
最后,政府應制定優惠政策,以扶持女大學生自主創業。政府部門要在政策、資金、信息等方面提供優惠和傾斜,設立女大學生自主創業資金并在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記者 劉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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