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對3月31日晚上在浦東國際機場將接機母親刺成重傷的汪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批準逮捕。
今年3月31日20時30分許,汪某乘坐NH921航班從日本東京抵達上海浦東機場,在上海浦東機場2號候機樓與前來接機的母親因經濟糾紛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汪某用尖刀將母親刺成多處受傷,經鑒定已構成重傷,后汪某在離現場不遠處被民警抓獲。案發后,浦東新區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公安偵查,經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中心鑒定,汪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并具有受審能力,依法應當追究汪某的刑事責任,故浦東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
背景資料:刑事責任能力
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法。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中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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