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考生在2011年4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違規,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處罰如下。處罰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請違規考生于2011年5月20日后到考試所在區縣(在北京外國語大學參加非筆試考試違規考生到市自考辦)領取處罰通知書,特此公告。
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
2011年5月4日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