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女同學最先在澳洲完成第十二班,2009年11月申請職訓簽證,報讀印刷及美術設計三級文憑課程及互動數碼媒介文憑。為證明有經濟能力,隨申請附上由中國銀行邵武分行2009年6月簽發的個人消費按揭信用證書,有關一筆3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
移民部在2009年12月31日從駐中國的使館獲得該分行的解釋,學生的父親W君為這筆款項的債貸人,在銀行存款6萬元人民幣,作為保證金,取得3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銀行并且指明這筆貸款已被凍結,不能提取,總共是整個貸款期(36個月)。移民官于是邀請申請人解釋。申請人的移民代理在2010年3月9日回覆移民官,指W君獲中國銀行證實,這筆貸款可以提取運用。并且附上有中國銀行印鑒的證明書,證明W君有存款30萬元人民幣。申請人的移民代理在2010年3月10日進一步解釋,銀行通常都向客戶表示,發出存款證書,同時又發出貸款證書。銀行相信有需要要向移民部顯示貸款證書。其實,債貸人一旦交回存款證明書,便可由貸款的基金提取現款。
所以調查員向銀行追查時,銀行可能因為存款證書仍然由客戶持有,所以不能提取貸款的資金。很多家長不明白有了貸款證書,便毋須要存款證明。學生家長并非要騙移民部,而是因為銀行的指示,「所有人都用此辦法證明有錢,取得簽證。」
移民上訴審裁處在去年9月中開庭,移民代理證明經常有錢存入申請人的聯邦銀行戶口,作為生活費及上學的費用。至于課程到去年11月只余下5個月,連同所欠學費生活費和機票回國,合共要有11,780元,而申請人父親在中國銀行的借貸額30萬元人民幣,已用了一半,另一半匯到雪梨的聯邦銀行申請人的戶口,合共是2.38萬澳元,足夠申請人在澳洲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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