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美國紐約檢方22日拘留13名學生,指控他們2008年至2011年間參加相當于高等院校入學考試的學習能力測試時雇人替考或充當“槍手”。
類似的消息還聽到過很多。在美國,考試作弊會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英國大學規定,一旦發現學生考試作弊或者抄襲作業,馬上開除學籍,還有可能被告上法庭,貽害終生。對于此類消息,許多網友或論者都指出,如果我國能一樣制訂出“考試作弊是犯罪”這樣清晰具體的法律,高考作弊絕不會發展到今天的地步。
筆者認為,法律不能超越國人的整體思維和“現實國情”。我們對考生作弊行為持寬容態度,還有以下原因:
一是認識問題。“考試作弊,不就是想上個好一點兒的高校嘛,起碼動機不壞,送他進監獄太過分了吧1而這種普遍認識又導致了“法難責眾”----全國每年已經發生了這么多作弊考生,積累起來數量太大,一概嚴打,怎么去操作啊?
二是根源問題。你上網上搜搜,過去各個行業組織的資格證書考試、各類成人教育管理機構組織的入學或畢業考試,比如目前官員獲取研究生、博士文憑過程中參加的考試,有多少不涉及作弊?對于這些接受正規教育、熟悉法律、身為國家公務員甚至黨政一把手的作弊者,司法部門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他們還好意思去嚴懲那些沒完全進入社會的年輕人嗎?
三是司法部門嚴打作弊考生只能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比如某些貪官的不明來源財產就動輒幾千萬上億;一個因人禍引發的煤礦事故動輒死亡幾十人;一種藥品到醫院轉個手就加價2000%出售,僅這些就讓司法部門忙不過來了,有些處理結果也很難稱得上嚴打,你說,一個20歲不到的年輕人考試作個弊、作次槍手,讓司法部門抽出時間以“圖謀欺詐重罪”指控他們合適嗎?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