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為女兒辦理出國留學,女兒參加面試通過并收到北京華鉅津橋聯合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下稱津橋公司)工作人員高某提供的錄取通知書。此后,段某支付了高額的留學費用,但高某收錢后卻不見了蹤影。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津橋公司退還段某支付的相關費用。
今年4月,段某將津橋公司起訴到法院,稱2009年2月15日,她與津橋公司達成女兒李某“自費出國留學委托合同”。隨后,她在津橋公司德國部門資深留學顧問高某的安排下,于2009年8月25日將4200歐元匯至高某指定的德國賬戶。“此后,我一直受高某蒙蔽,直到2010年1月底,津橋公司才告訴我高某失蹤。”段某因此起訴津橋公司要求退還已經繳納的費用。
津橋公司認為段某應該自行承擔損失,因為段某沒有將學費按照上述方式交給津橋公司,而私自交給了津橋公司的員工高某,所申請的學校最終并沒有收到學費,所以津橋公司也無法收回這筆學費。
法院查明,2009年8月初,津橋公司組織了德國安通魯賓音樂學院的入學考試,包括李某在內的幾位考生參加了入學面試。此后,高某給段某一份名稱為安通魯賓音樂學院2009/10年度冬季學期入學通知書。此后,段某發現,入學通知書是偽造的。
法院認為,津橋公司作為一個專業的留學專業機構,對工作人員的選任具有一定的責任,就此津橋公司可在承擔責任后另行向高某主張,并判決津橋公司償還段某學費及手續費損失4200歐元及銀行電匯損失等相關費用1300余元。
判決后,津橋公司不服,上訴要求改判,市一中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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