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生委托本市武清區一所進修學院辦理出國留學事宜,并交納數萬元費用后,最終卻因被拒簽未能成行。為討回公道,該女生將學院方推上被告席,要求返還費用并賠償損失。經兩審審理,法院認定被告無合法資質,應返還原告所交費用,對于原告的損失,因其未對被告資質認證審查,故也應負50%責任。
去年8月5日,19歲的雯雯(化名)委托本市武清區一所進修學院辦理赴英國留學事宜。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雯雯向該學院繳納辦理出國的相關費用6萬元,學院方為雯雯辦理相關手續并保證若雯雯被拒簽將會為其辦理旅游簽證。后因雯雯在辦理簽證時被拒簽,未能成行,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學院方退還6萬元費用,并要求賠償損失3940元。
經開庭審理及核實證據,法院認為,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資質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為其辦理出國的留學合同,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對其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應返還原告繳納的費用6萬元。原告在對被告合法資質未認證審查的情況下,與被告草率簽訂合同,故對發生的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由雙方各承擔損失的50%為宜。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人民幣6萬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970元。判決作出后,被告學院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足,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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