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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投訴多是合同陷阱 示范文本抑制留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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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投訴多是合同陷阱 示范文本抑制留學糾紛

中消協:留學投訴主要是合同陷阱

為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2004年4月28日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聯合發布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在最近3年的自費出國留學生中,60%以上是通過中介辦理出國的,但是有部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缺乏誠信、欺騙欺詐消費者,從而導致留學當事人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的投訴增多。據統計,自費留學中產生的經濟糾紛或者上當受騙事件中,一半以上跟所簽合同不公平不規范有關。“示范文本”的出臺將有利于對留學市場的規范,很多學生家長擔心的中介欺詐行為可以避免了。

留學糾紛一半以上緣于合同問題

據統計,在最近3年的自費出國留學生中,60%以上是通過中介辦理出國的,其中存在部分機構非法謀取管理費,弄虛作假,擅自開展未經確認的出國留學項目等問題。自費留學中介活動產生的經濟糾紛或者上當受騙事件中,一半以上跟所簽合同不公平不規范有關。以往沒有標準的合同文本,學生和留學中介簽署的條約基本上是中介說了算,學生家長因為是外行,基本上只能在中介出示的格式合同上簽字。因此不規范的合同,成了消費者受害的源頭。據中消協統計涉及留學中介的投訴主要問題是“陷阱合同”的隱患特別大,中介往往采用單邊格式合同:只給消費者規定種種的義務,而對中介自己應承擔什么責任只是輕描淡寫,合同的不健全導致辦理留學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

新合同與“舊”合同相比好在哪

新出臺的示范文本就是為了幫助解決上述問題。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教育涉外監管處處長陶洪建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示范文本”共有8款29條,內容包括服務項目及費用、受托人義務與委托人的義務、違約責任等。新出臺的“示范文本”有三個特點,一是保護當事人雙方而不是一方合法權益,做到有利于當事人公平簽約。二是針對以往不規范留學合同存在的缺少公平的、必要的保護留學當事人利益內容的情況,以及暗藏的事先難發現、事后難說清的陷阱和“霸王”條款等問題,“示范文本”在相關條款里都較為清楚地予以明示,提醒當事人一定要先完全搞清楚并核實有關情況后,再慎重考慮和決定,不要匆匆忙忙、盲目地簽約,以免被動。三是注重實用性。每人的留學情況和要求不同,所以“示范文本”各項條款均沒有注明、規定、限定相關內容的具體時間、交費數額等,這是因為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承諾的條件、外方學校收費標準、當事人留學要求等情況差別很大,不可能也不應該做出統一規定。留學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意愿,決定是否愿意接受對方的各項條件,然后再考慮簽署能夠依法保護自己權益的留學合同。

一位業內資深的律師評價,教育部新留學合同比較全面地概括了留學委托事宜中申請人和留學中介公司的雙方權利義務,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留學中介公司的義務做了比較嚴格的規定。這一點很明顯地反映在規范合同“受托人義務”與“違約責任”兩章中。其中“受托人義務”中對受托人的誠信義務、后契約義務(即保密義務)、及時完成受托事宜義務都做了比較嚴格的限定。例如第四條第1款:“受托人承諾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國留學信息、宣傳介紹材料廣告等,內容真實。”

而在“違約責任”一章中,對雙方違約的界定、合同的協議解除、單方解除,以及解除后的各種退費方式、違反誠信義務的處理都有詳細陳述。尤其是在第十九條,委托人單方解除,詳細列舉了簽訂委托合同以后,在辦理學校申請和簽證的各個階段,按受托人付出的工作量來退還委托人相關費用。這些在以往某些留學中介的合同中沒有細致的規定。

應用“示范文本”需要注意的問題

北京華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金曉蓮認為“示范文本”不是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合同文本,也就是說出國留學人員和中介服務機構不一定要簽訂與“示范文本”完全一樣的合同,而是要根據雙方的意愿和每個人的特殊情況,既可作為簽約的合同文本,也可以把它作為參考文本。

金律師提醒學生、家長,簽約前一定要查閱留學中介機構是否具有教育部頒發給該機構的《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以及該中介的營業執照中是否有“留學中介服務”一項內容,只有那些具有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才能夠從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

其次要進一步了解、確認所去的國家對留學生的政策及所申請的國外學校的廣告是否真實,及其資質、所學的專業、教學水平和質量等情況,這些將關系到出國留學人員是否能夠順利出國并順利完成留學學業。再有,為避免出國留學人員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還要了解中介服務的收費情況、留學費用的組成、用途和

付款期限與方式等,能否做到收費合理,交費清楚,費用使用合理。最后要檢查合同約定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以“示范文本”為例:在合同中要明確中介機構的義務有哪些,具體的期限是到什么時候,違約責任是哪些,而不能籠統填寫,或者只簽名而將具體的內容完全留給對方任意填寫,避免在產生爭議以后使自己陷入困境。-維護留學人員利益光靠規范合同還不夠

金曉蓮律師說,要想真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僅靠一個“示范文本”是不夠的,不能按約履行同樣會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學生來說,需要的不僅包括簽訂一個比較規范的文本合同,還包括行政管理機關要對那些違規的中介機構進行處罰,同時學生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保留好有關的合同、票據、憑證,以便在發生爭議以后能夠舉證支持自己的主張等等。

但是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新的“示范合同”并不能完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沒有考慮到各家中介公司的實際操作能力。各國的留學政策和學校入學申請的不可控因素比較多,中介公司究竟能否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還是得等到簽約以后真正履行合同的時候才能體現出來。因此在選擇留學中介的時候消費者一定要慎重,消費者要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在簽訂合同時針對中介承諾的各項內容,消費者一定要從多方面考察中介公司,比如是否可以拿出文件證明自身的能力、是否拿到境外學校和使館的授權、中介公司的辦理人員是否有境外留學或工作背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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