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就《條例》的頒布和實施等問題,中國教育部部長周濟日前發表了談話。
頒布實施的目的
頒布實施《條例》,是我國適應加入WTO的新形勢,進一步擴大教育對外開放,滿足人民豐富多樣的教育需求,推進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要措施。制定《條例》最重要的原則和出發點是擴大開放,引進優質教育資源;規范管理,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它將有利于我國教育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教育對外合作,增加人民群眾接受優質教育的機會,提高教育對外開放的整體水平,逐步解決現階段教育面臨的主要矛盾;有利于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規范中外合作辦學行為,提高辦學質量,維護中外合作辦學者雙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借鑒國外有益的教學和管理經驗,引進我國現代化建設急需的學科、專業,推動我國課程、教材和教學改革,促進教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進一步改革,提高學校的辦學水平,從而全面提高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條例》與WTO
加入WTO是中國教育面向世界、進一步對外開放的重要標志。我國在教育領域作了相應的承諾,將在更廣領域、更高層次上與世界上教育發達國家進行交流和合作,有利于引進國外先進的教育科技成果,促進教育對外開放的整體水平。制定《條例》,是我們積極履行加入WTO的承諾,將承諾內容轉化為國內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們積極應對經濟全球化對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面對加入WTO后的新情況,我國教育必須抓住機遇,加快發展,深化改革,調整結構,提高質量,迎接挑戰,增強我國教育的競爭力。
加入WTO還對我國依法治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WTO有3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非歧視性原則(即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條例》的頒布,使我國有關中外合作辦學的規則和政策更加規范、透明,有助于外國教育機構來華進行合作辦學,有利于中外雙方合作辦學和依法自主辦學,有利于我國政府機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實施,將對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引進優質教育資源
發展和規范中外合作辦學,核心是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按照《條例》的要求,國家鼓勵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鼓勵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引進國內急需、在國際上具有先進性的課程和教材;結合我國的實際,要特別注意借鑒和學習外國教育機構的辦學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經驗,使我國教育機構真正具有比較優勢。引進優質教育資源的標準應當是:有利于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和培養創新能力;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的質量,提高教育的國際競爭力;有利于培養現代化建設急需的各級各類人才,培養全面發展的、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代新人。
合法權益保護
保護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是制定《條例》的重要出發點。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屬于公益事業,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保障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是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對于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條例》明確規定: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依法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依法實行自我管理的權利、依法對其所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及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濟等權利、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的權利。
我們要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貫徹落實《條例》規定的這些權益。首先,要抓緊制定具體的優惠措施,保障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相關的優惠措施得以落實;其次,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規定審批時限、程序,規范教育行政部門行政執法行為,不斷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實行自我管理、自主辦學。第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濟渠道,保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和復議,能夠得到及時、依法處理。我們歡迎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對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對受教育者的權益保護
《條例》首先體現在要求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具體包括應當將辦學類型和層次、專業設置、課程內容和招生規模等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保證辦學公開、透明;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與該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并在該國獲得承認,防止假冒和欺詐的學歷文憑;收費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有關政府定價的規定確定并公布,未經批準,不得增加項目或者提高標準,堅決杜絕亂收費;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終止及依法清算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清算時財產處理應當首先退還學生的學費和其他費用,優先保護受教育者的利益。其次,體現在中外合作辦學整個行政管理過程中,從嚴格審批制度,規范辦學資格的合法性到加強監管,保證辦學質量。第三,在受教育者權益受到侵犯時,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代理人可以依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或司法救濟。這些規定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確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受教育者受到高水平的教育,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任職教師的權益保護,《條例》也做了詳細規定。具體包括,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有教職工代表,保證教師可以參與重大決策;教職工可以依法建立工會等組織,并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終止清算時應當依法清償教師的工資和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等。
周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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