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借從業資質、編造假材料、擅自開展未經確認的出國留學項目、發布虛假廣告……這些非法留學中介活動侵害了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在國內外造成了不良影響。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決定,加大對非法留學中介活動的查處力度,進一步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活動秩序。
教育部、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職能部門特別加大對非法留學中介活動的查處力度,對各類非法從事留學中介活動的機構和個人堅決依法查處。
通知強調,留學中介機構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取得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中含有“留學中介服務”字樣的營業執照,并按規定交存備用金。與留學中介機構合作的外國機構,必須是經所在國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或其承認的權威機構認可的高等學校,以及實施與高等教育相銜接的大學預科或語言教育的教育機構,并經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認證。發布有關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廣告,必須經中介服務機構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選擇留學中介機構特別要查驗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蓋章的留學中介機構與境外高等學校、教育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
根據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將對業經批準并通過國家資格認定的留學中介機構與外國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進行重新核查,對于未經確認的,責令其立即辦理確認手續;對于逾期仍未辦理確認手續的,依法予以查處。
據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將重點檢查留學中介機構的服務對象是否主要為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中國公民;是否在法定住所和服務范圍內開展業務,并在顯著位置懸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營業執照;是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企業名稱對外簽約,實行統一的行政、人事、財務管理和合同文本,特別看是否含有如何處理出國后發生爭端事宜的條款;是否非法轉借從業資質;舉辦教育教學活動如出國前培訓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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