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上午,備受關注的赴英學生圓圓(化名,下同)狀告留學中介案在東城區人民法院進行了第一次法庭辯論。當時高中畢業的圓圓到英國留學77天后,因無法忍受寄住家庭惡劣的生活條件,退學返回北京,隨即以留學中介服務中的“民事欺詐”為由,把原來送他去倫敦的“北京九川信息咨詢服務公司”(以下稱“九川”)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包括中介服務費、學費、教材費、精神損失費等10項損失。
圓圓向記者講述的留學過程是這樣的:2001年2月,圓圓得知英莩公司能提供赴美國EF學校交換生留學機會,便前去報名。圓圓說,由于英莩公司誤將交至美國使館的信函錯寫為英國,2001年8月,圓圓便申請到英國EF學校大學預科課程自費留學。
圓圓從英莩公司的學習資料中了解到,留學學費包括每周24到30堂的英語課程,住宿標準是寄宿家庭的雙人房,膳食跟寄宿家庭周一到周五,供早晚兩餐,周末含三餐。英莩公司和九川公司多次說明,EF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課程費和食宿費,沒有任何管理費用,并保證學習期間居住在英國中產階級以上家庭,沒有任何食宿問題。8月25日,圓圓按照英莩公司的要求匯給英國EF學校11900美元學費和640美元保險費。
2001年9月18日,圓圓到英國后,他發現自己被騙了。該校沒有設立大學預科課程,他只能就讀主要課程。而且學校將他安排到一位靠領取社會救濟金生活的單身老人家,每天飲食質量極差。在支付了高昂的留學費用后,圓圓仍然過著吃不飽的生活。2001年12月4日,因實在無法在英國生活,圓圓只好退學回到北京。
交鋒一:是消費者不會維權還是中介欺詐?
法庭辯論中,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EF與九川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九川是否為圓圓提供了詳細的介紹材料、中介服務到底存不存在欺詐行為等問題上。此案爭論的焦點之一是中介是否涉嫌欺詐。從現場的辯論情況來看,由于圓圓缺乏足夠有力的證據,無法直接舉證證明九川有欺詐行為。九川的辯護律師張崢斷然否定了九川在整個事件中存在欺詐行為,他說,九川對EF的了解也是通過它的宣傳手冊以及員工之間的接觸,對留學人員不可能做出夸大的承諾。
記者從另外的渠道了解到,一些中介通常的做法是在消費者沒有選擇自己的服務之前,散發各種宣傳資料,做出各種口頭的承諾,把留學前景描述得非常美好,使消費者下了走中介設計之路的決心。在消費者繳納了一定的費用后,便會提出這樣那樣的條件,比如換國家、換學校、補交各種費用等,如果消費者不答應就以留學目的不能達到為由進行要挾。此時消費者往往會考慮前期的時間、經濟的付出而被迫答應中介的條件,從而一步一步被中介牽著鼻子走。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的凌云律師認為,消費者和留學中介簽訂的合同通常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簽訂的一般是中介出具的格式合同,其中維護消費者這一方利益的內容很少,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就難以尋找到法律依據;其次,在合同生效后會有各種變更行為;第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商家的告知義務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四是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得不夠詳盡,因此一旦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消費者就會發現到處是“陷阱”。
因此凌云律師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和履行過程中要樹立維權意識。比如,中介單方出示的合同不是不能改變的,合同應該是在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如果消費者認為有必要說明的條款可以加進去。而很多消費者即便有很多疑問,通常也會被中介諸如“別人簽的合同都是這樣的”、“不簽就別辦唄!”等強硬的說法嚇回去。其實如果每個消費者都不簽這樣的合同,就不會助長中介的強硬態度。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進行變更也應該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如果一方不同意變更的要求,那么合同就應該按未變更前的執行,而不能以一方不接受變更請求而作廢前期的合同。
關于本案,九川公司的辯護律師張崢認為,九川已經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承諾的服務,將圓圓送到了英國留學。“EF只是九川代理的眾多留學教育機構中的一個,因此圓圓應該提起訴訟的是EF而不是我們。這就好像兩個人通過婚姻中介機構介紹結了婚,現在由于一些別的原因要離婚,難道也要來找婚姻中介嗎?”
交鋒二:留學中介是物有所值還是“坐地收錢”?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對外合作與交流處處長丁紅宇認為,中介掌握大量的境外教育機構的信息,熟悉辦理出國手續的一系列程序,這些都是一般家長和學生無法比擬的。學生當然可以通過網上直接與境外學校聯系,但由于國家多、語種多,相當多學生的外語水平還不足以獲取自己想去的學校的詳盡資料。而目前也不允許境外教育機構直接到國內來招生,必須通過其與國內中介機構的合作才能實現。也就是說,從各個角度來講,作為留學主體的學生,信息是有限的,因此留學中介有其優勢。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辦一個去歐洲留學的費用在8萬至10萬元人民幣,其中得交給中介3萬多元,有消費者抱怨,對這些費用中介跟我們要多少就得交多少,根本沒有核實的地方。正是這些趨之若騖的家長,助長了中介機構的“反正就這么多家中介,你不來有人來,來一個宰一個”的心理。
在北京電視臺制作《留學ABC》節目多年的編導沈偉健先生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留學中介到底是為誰服務的?按照常理,出國留學人員向中介支付服務費,就是看中它對國外學校、簽證手續等一系列情況的了解。既然交錢雇你辦事,你就應當盡心盡責,努力維護雇主的權益,包括核實學校的實際情況、收費標準等。但在實際情況當中,一些中介往往與國外教育機構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對留學者介紹時語焉不詳,含糊其辭,甚至是故意隱瞞或者欺騙。這也是某些中介信譽度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
交鋒三:中介是出國留學惟一途徑還是留學信息的“二道販子”?
北京工業大學實驗學院中英項目負責人陳龍認為,留學中介的存在是因為面對打開的國門和各種海外的教育機構,消費者和中介之間信息占有是不對稱的,因此中介可以通過對這些信息的包裝、輸出收取服務費用。中介的目的是把學生送出國門,家長的目的是希望孩子在國外學有所成,這兩者的目的是有區別的。但中介提供的服務只到送出去為止,對在國外的生活學習不承擔任何責任,比如“圓圓案”中的合同就提到“合同在成功獲得簽證,在申請學校注冊就讀時就自行終止”。因此給孩子安排留學,中介能做的是遠遠不夠的。他建議消費者選擇校際間的合作項目,類似項目不僅可以完成中介幫助學生選擇學校、簽證等工作,還可以幫助學生完成中外教學體制轉換的適應過程,并了解自己未來在國外就讀的學校,甚至中方在目的國有派出機構能夠指導學生在當地的生活。
北京大學教育學院的陳洪捷教授是從事德國高等教育研究的專業人員。他認為留學,起碼是去德國留學就沒有必要依靠中介。通過網絡、德國的駐華機構如德國大使館、德意志學術交流中心,你就可以獲得每一所德國大學的信息。在某種程度上說,留學中介就是一種信息的“二道販子”,陳教授在德意志學術中心做留學咨詢時經常會碰到一些留學中介的人到那里做咨詢、領取一些免費材料,再向消費者提供收費的中介服務。沒有任何法律阻止你直接去和大學、德國駐華機構聯系。
交鋒四:遏制中介違規是控制數量有效還是提升質量更重要?
據丁紅宇處長介紹,作為留學中介的上級主管機構,市教委主要負責中介資質的審核,如果出現違規操作,就對其進行查處。判斷一家中介機構是否符合要求、有資格運營留學中介服務,主要有這么幾條:1、是否有教育部頒發的資格證書;2、是否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明確標明有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項目;3、看中介機構是否有與國外教育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4、國外教育機構是否有中國駐該地使館、領館的認證書(注:該材料原件在北京市教委保存);5、和留學人員簽字的人必須是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6、中介機構簽訂的協議書應當是連續編號的,這樣即使600個協議里面只有60個協議最后生效,教委也可以清查。
按照規定,轉包、承包、出租等現象都是違規操作,是堅決不允許的。當初出臺控制中介數量的政策,就是因為這是一個特殊行業,不能完全放開。北京共批準了46家合法中介,但轉租、承包、出租的現象存在。由于這種行為隱蔽性強、難以取證,加上人手不足,很難徹底根除。教委平時的調查研究,消費者的舉報都是查處中介的途徑。但最終是否取消中介資格卻缺乏有力的政策手段。
北京工業大學實驗學院中英項目負責人陳龍認為,現在的留學中介不是自由競爭的產物,大部分都有著國家機構的背景,因此有部分壟斷經營的性質。導致的結果是業界共知的層層轉包的現象,使得政府主觀上減少中介機構便于管理和識別的目的并沒有達到。
凌云律師認為,目前對中介管理方面監管力度還很不夠。資質審核只把住了留學中介的入口,工商管理部門只對留學中介的工作內容做了寬泛的規定。對留學中介如何開展業務,什么樣的人具有執業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很容易被中介公司鉆空子,因此對中介的管理要加強在實際運作中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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